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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60-08_E/2017-041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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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旅游、服务业
关于《龙陵县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22条举措和保山市33条措施为抓手,切实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文旅扬县”战略,加强对旅行社、旅游购物企业、导游和景区景点的管理,依法严肃查处“不合理低价游”“药托”“酒托”和揽客拉客等违法行为,彻底整治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舒适、美观、畅通、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氛围;强化对全县景区景点、森林公园、旅游餐馆、星级宾馆酒店、旅游特色村等场所的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安全满意度,为龙陵旅游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整治重点

1.旅行社经营行为

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严禁“不合理低价游”,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擅自改变合同行程或不按规定履行旅游合同、向旅游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规挂靠承包经营旅行社业务、擅自增加购物场所和自费旅游项目等行为。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旅行社,通过约谈、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增业务范围、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2.导游管理

严格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大力整治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严肃查处殴打或谩骂旅游者、欺骗或胁迫旅游者消费、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讲解中掺杂庸俗内容等行为;禁止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3.景区景点管理

(1)提升景区品味

通过对全县旅游景区、森林公园、旅游餐馆、星级宾馆酒店、旅游特色村、主要旅游通道沿途两侧和出入口及内部违法建筑、污染河道、垃圾、厕所、建筑景观风貌等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基本消灭景区内外环境“脏、乱、差”现象,建立完善景区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旅游景区景点形象品位和生态环境。

(2)整治景区外部环境

通景公路,按照“洁化、绿化、美化”的要求,对损坏的路面、道路边坡、安全设施进行及时整修更换,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道路畅通。加大对通景公路沿途两侧、重要节点的环境整治力度,清理整治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取土,恢复山体自然景观,规范设置公路沿线交通标识标牌,规范广告牌,做到沿线无暴露垃圾及“白色污染”,无乱搭乱建、乱披乱挂、乱堆乱放等现象。

——停车场,场地平整坚实,无破损、垃圾、积水等情况,标识标线醒目、规范,卫生保洁正常,植被绿化良好。

——景区周边村镇,加强景区出入口的环境整治,做到可视范围内建筑物风格与景观相协调,环境卫生整洁。加大周边违法违规建筑物拆除力度,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步减少。落实门前“脏、乱、差”三包整治责任,确保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3)整治景区内部环境

——环境卫生。建立严格的旅游景区卫生保洁制度,确保景区路面、水面、墙面整治干净,景区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刻、乱画、乱吐等现象。垃圾箱布局合理,分类设置,外观整洁。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清,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

——景区厕所。加快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整洁干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设备齐全、功能完善。

——景区绿化。开展景区内山体植被覆绿工作,对水域、道路及公共场所周边进行绿化改造。

——景区水环境。加大景区水域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清淤和打捞水面漂浮物,全面消除垃圾河;做好污染源头控制,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加强污水集中处理,严禁违规排污;维护水工程安全,保护好水资源,清除侵占水域、破坏水库和河道等水利工程现象,确保防洪安全,全面提升景区水环境质量。

——经营环境。景区内所有的经营单位建筑外观、色彩、高度、体量与景区环境相协凋,无破损脱落,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及包装材料,防止产生白色污染,严格控制油烟、噪音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居民投诉。

——标识系统。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安全警示牌等标识系统设置合理、图形规范、维护良好,无脱落、无破损、无腐蚀。

——景区内村庄。村容村貌整洁,卫生设施良好,庭院绿化美观,无乱搭乱建,做到管线不乱拉、东西不乱挂、工具不乱放、垃圾不乱丢、车辆不乱停。

(4)规范景区景点经营管理

加大对景区景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禁止景区景点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等行为,严厉整治景区景点揽客、拉客、“药托”“酒托”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4月1日至31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层层抓好落实,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各职能部门依法对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整合旅游市场执法资源,对旅游违法行为有效打击、快速处置,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我县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结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上报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单位开展自检自查,查漏补缺。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定期开展抽查,形成长效机制,使全县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实施保障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成立龙陵县旅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落实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作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全面落实。

2.加强管理,长效巩固。各单位要以此次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行业潜规则和旅游乱象反弹回潮,防止整治工作“走过场”“一阵风”,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3.强化监督,实施问责。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