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20211122-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征地管理政策 发布日期 2021-11-2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平达乡农村宅基地及设施农用地审批上报规程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设施农用地申请(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二、办理依据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5.《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

6.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设施农用地办理依据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

三、许可办理人员

(一)农村宅基地许可审批办理人员

1.平达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张家凡、李天晔、李茂林、王顺林、杨文艺;

2.平达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许茂华、赵明周、杨文鹏、张绍敏;

3.平达乡林业中心:张成留、翟永金;

4.平达乡自然资源管理所:杨家旭、陈文静,杨快荣;

5.平达乡交通管理所:董继国;

6.十个村(社区)业务员:平达社区黄永云;平安社区杨必闯;河尾社区陈子元;小河村杨翠招;小田坝村杨少伟;安庆村李兴奎;橄榄寨村李双果;章赛村邓子贤;安乐村侯占祥;黄连河村余珍彩。

(二)设施农用地许可审批办理人员

1.平达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张家凡、李天晔、李茂林、王顺林、杨文艺;

2.平达乡水利工作站:郑明叶、吴发伟;

3.平达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许茂华、赵明周、杨文鹏、张绍敏;

4.平达乡林业中心:张成留、翟永金;

5.平达乡自然资源管理所:杨家旭、陈文静、杨快荣;

6.平达乡交通管理所:董继国;

7.十个村(社区)业务员:平达社区黄永云;平安社区杨必闯;河尾社区陈子元;小河村杨翠招;小田坝村杨少伟;安庆村李兴奎;橄榄寨村李双果;章赛村邓子贤;安乐村侯占祥;黄连河村余珍彩。

四、许可办理条件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许可办理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设施农用地申请许可办理条件

1.自然资源管理所: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水田,水产养殖不占用水田,土地权属清楚,签订恢复土地原有用途协议。

2.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符合乡村整体规划,不靠近学校、医院、卫生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附近原则上只批准建盖养殖小区;房屋主体安全稳固,有柱体支撑,禁止建设砖抬梁房屋。

3.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未占用平达乡集镇区(平达派出所至平达中学)划定的禁养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小河水库、岔河水库、段家坝水库、淘金河水库水源区500米范围;河湖区,苏帕河、怒江500米范围内。

4.林业中心:不占用林地

5.交通管理所:选址在村道、乡道、县道、省道、国道周围的,应保证相应的安全距离。

五、申请时限及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时限及材料

1.申请时限:

农村宅基地申请许可办理,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宅基地坐落平面图;

(4)小组年度宅基地审批公示;

(5)村级年度宅基地审批公示;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结婚的不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二)设施农用地申请时限及材料

1.申请时限:

设施农用地申请许可办理,经所在村委会讨论通过后,需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2)设施农用地备案选址现场踏勘申请表;

(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复垦监管协议书及公示照片;

(4)农户身份证复印件;

(5)不在禁养区证明、不占用林地证明;

(6)测绘公司提供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图、界址点成果图、平面布置图、分类面积图)

六、审批办理流程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许可审批办理流程

1.申请、审查: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人民政府。

2.审核、审批

乡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农业联合中心、乡自然资源管理所、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乡林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完成实地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草图。待现场踏勘结束后,提交乡党委、政府班子会议进行审议讨论。

根据各部门联审及班子会审议讨论结果,由乡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二)设施农用地申请许可审批办理流程

1.申请

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级审核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人民政府。

3.现场审查

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农业联合中心、乡自然资源管理所、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乡林业中心、乡水利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完成实地现场勘查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现场审查通过后,由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现场进行勘测。

4.开区证明材料

(1)到兽医站开取不在禁养区证明;

(2)到林业中心开取不占用林地证明。

5.审核批准

待现场踏勘结束后,领取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设施农用地协议,到村委会签字盖章后,提交乡党委、政府班子会议进行审议讨论。根据各部门联审及班子会审议讨论结果,再到乡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6.公示设施农用地协议

将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公示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公示时间为:10天。

7.提交材料

将所有备案材料提交到乡自然资源管理所进行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宅基地审批事后的监管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二)设施农用地审批后的监管

1.严格把控设施农用地用途

设施农用地一经审批后,不允许农户(设施农用地经营者)擅自改变用途,已经发现,立即取消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复垦。

2.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为防止用地个人或单位私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用途,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必须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凡是在超出所审批的设施农用地范围内建盖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自行拆除并按要求复垦。

3.严格落实日常巡查

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执巡查监管范围,对未经审批实施建设的,坚决予以打击。对批少建多、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法占地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建立设施农业地联合巡查工作机制,明确农业、水利、林业、国土、村镇规划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共担责任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