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2021010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社区)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平达乡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平达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平达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平达乡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3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龙政规〔2020〕2号)的规定,结合平达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由村(社区)、乡有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认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平达乡辖区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含我乡组织实施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所占用的耕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具体保障人员由农户自行按程序申报,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在校学生待其毕业、现役军人待其退役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派出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及村(社区)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最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进行核算,对核算结果异议较大的,也可采取直接丈量剩余耕地面积后进行核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一)征地后人均实际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或被征地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含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除外;
(二)已经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在职在编及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
(三)征地协议签订时,以单位名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四)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
(五)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龙陵县行政区域的;
(六)服刑期间的人员;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八)其他不符合参保的人员。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调查核实。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2009年以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参保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所占用耕地及县级反馈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项目汇总。涉及征地的村(社区)填写《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汇总表》,初步筛查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领取填写《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村(社区)汇总填写《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花名册》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龙陵县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表》《登记表》经村民小组长签字盖章后送村(社区)。
(三)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送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四)复审。组织有关部门对村(社区)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将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的,将《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自然资源管理所。
(五)终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自然资源管理所审核无异议的,将《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核无异议,乡社保中心填写《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花名册》《缴费补助花名册》,与返回材料一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部门审核报送的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及补助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乡自然资源管理所或法律规定有权限的征地机关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缴费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方法
第十条 本乡内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按《老办法》的规定参保。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每人享受一次相同标准的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不参保缴费不得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可连续15年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到年满60周岁时,享受政府补助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参保缴费后,每年每人可凭缴费凭证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政府补助,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本办法实施后,被依法征占耕地,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益。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单位就业,已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用人单位参保当年起停止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缴费次年起,可申请缴费补助,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年限视同政府补助年限,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对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在缴费补助(累计补助不足1.5万元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助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缴费补助,其个人账户中缴费补助余额可依法继承。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于每年11月20日前持缴费凭证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待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后,可申请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助。毕业后符合参保条件且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可享受缴费补助。
第十七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险种之间的衔接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58号)规定办理。
第四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用地手续报批前预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公益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坚持谁批准谁负担的原则。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征地协议的公益性项目占用耕地,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养老保障费用,乡镇审批使用的,由乡镇负责。
第二十条 凡2009年以后用地项目社会保障方案报审时,乡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必须拨付位
第五章 就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助。自主创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对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自然资源管理所、乡经济发展办、乡财政所、乡派出所、各村(社区)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四条 乡经济发展办负责做好本乡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提供土地确权颁证情况,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将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认定被征地情况,提供征地协议,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有关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
第二十九条 乡水管站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移民及享受现金直补人员项目的确认工作。
第三十条 各村(社区)负责做好享受缴费补助、养老补助人员的入户摸底调查工作,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人员情况数据汇总工作。做好相关表册的填写上报。
第三十一条 乡纪委监委负责全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监督工作,对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导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保未保”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党纪政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直各单位、各村(社区)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督促检查。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如上级另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