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200810-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龙 环责停字〔2020〕2 号
龙陵县淘金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3Q3533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淘金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钱忠根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2018年10月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打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你公司建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淘金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0年7月1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7月1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7月21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7月17日《龙陵县淘金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份,2020年7月21日《龙陵县淘金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2020年7月20日龙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龙环监字[2020]-089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30天,(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5日)。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