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20200407-00003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 2020-04-07
文号 龙环责停字〔2020〕1 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770486983U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村深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锡康

我局于2020 年3 月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2018 年3 月开始建设的烟气脱硫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你公司烟气脱硫项目2018 年5月建设完成,2018 年9 月进行设备调试并投入使用,脱硫设施投入使用后一直未能正常运行,自2019 年9 月至2020 年3 月4日现场检查时处于停止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0 年3 月4 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0 年3 月4 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0 年3 月4 日《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取证照片》5 份和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30 天,(2020 年3月30 日至2020 年4 月28 日)。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20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