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191031-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
文号 | 龙环解扣字〔2019〕1 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祥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的10.64吨废旧电瓶作出扣押决定书(保龙环扣字〔2019〕1号),因你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申请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取得相关批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扣押。
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22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云南省龙山硅有限责任公司仓库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