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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2020-0729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 2020-07-29
文号 龙环责改字〔2020〕2 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龙陵县淘金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3Q3533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淘金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钱忠根

我局于2020 年7 月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2018 年10 月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打砂生

产线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该公司建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淘金河)。

以上事实,有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龙陵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龙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现场取证照片、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一、办理完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对建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整改,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30 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局将申请龙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20 年7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