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19-0929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
文号 | 保龙环扣字〔2019〕1 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祥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N7TAT72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锦绣润园四栋11 楼1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祥
2019 年8 月28 日20 时13 分曼海边境检查站执勤三组在执勤口岸查获一起疑似非法运输废旧蓄电池,数量大概10吨左右,运输车辆为云A5C5Z6 轻型仓栅式货车,曼海边境检查站于2019 年8 月29 日12 时13 分向我局进行了案件移交。通过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2019 年8 月28 日从龙陵向至昆明转移的10.64 吨电动车废旧电瓶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龙陵县环境监察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 份、曼海边境检查站案件移交登记表1 份、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转移的电动车废旧电瓶共计10.64 吨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 日(时间从2019 年8 月31 日起至2019 年9 月30 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云南省龙山硅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办事处下碗厂),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物品。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19 年8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