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200810-00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20〕2号
龙陵县淘金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忠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3Q3533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淘金河村
龙陵县淘金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4日我局接到市局转交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领导信箱”信访转办件,2020年7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工作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内容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制砂生产线、打砂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矿山生产线未进行生产。通过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你公司2018年10月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打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你公司建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淘金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0年7月1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7月1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7月21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7月17日《龙陵县淘金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份,2020年7月21日《龙陵县淘金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2020年7月20日龙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龙环监字[2020]-089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 年7 月28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报告,提出给予降低罚款额度及不给予停产整治的申请。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2020年8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召开了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经审查,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理由不充分,无法律依据,对你公司做出的处罚已考虑到相关因素,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 年7 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20〕2号)、2020 年7 月28日《送达回证》(龙环送〔2020〕4 号)、你公司申请报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对你公司打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100000×2%=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三)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四)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30天,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152000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支行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电话:0875-6125048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