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190920-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09-2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9〕5号
云南聚宏活性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7KQD04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大坝
云南聚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 月5 日,我局根据群众投诉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锯末)堆放点未采取防护措施。二是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标识标志。三是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9年8月5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8月5日《云南聚宏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取证照片》3份 ,2019年8月5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其他相关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 月3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厅局2019年9 月3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2 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你公司原材料(锯末)堆放点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标识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四)对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五)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元(¥6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旁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电话:0875-6125048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