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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20190723-00002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9-07-23
文号 龙环罚〔2019〕3 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陵县强富废品回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A7F3X1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河头公路2公里处

2019年6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县的“清废行动2019”卫星影像解译疑似问题点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发现龙陵县强富废品收购店(以下简称“你公司”)未对存放固体废物的场地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年6月20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6月20日《龙陵县强富废品回收店现场取证照片》4份、2019年6月20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龙陵县强富废品回收店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19年7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固体废物随意堆放、堆放场地未进行硬化、未采取遮拦、围挡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旁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