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190723-00003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07-23 |
文号 | 龙环罚〔2019〕4 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宏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9CH9XY
法定代表人:杨从益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二关小组
2019年6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县的“清废行动2019”卫星影像解译疑似问题点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发现龙陵县宏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对堆放碎石的场地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年6月21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6月21日《龙陵县宏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取证照片》3份、2019年6月21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龙陵县宏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19年7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未对堆放碎石的场地进行围栏、未对堆放的碎石进行覆盖处于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旁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