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21-0723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文号 | 龙环罚字〔2021〕2 号 | 浏览量 |
龙陵生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押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NLNNOC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碧寨乡中寨村委会何家寨组29号
龙陵生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02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龙陵县生龙年产3万吨天然山泉水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的年产3万吨天然山泉水厂正在建设生产。通过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3万吨天然山泉水厂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建设该项目时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项目应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2021年02月23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1年02月23日《龙陵生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份,2021年02月23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02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3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截至2021年3月2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 年3 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21〕2号)、2021 年3月14日《送达回证》(龙环送〔2021〕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对龙陵生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的龙陵县生龙年产3万吨天然山泉水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916000×1%=9160元(大写:九仟壹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支行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电话:0875-6125048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