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19-0708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07-0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2019〕1号
云南都显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095815871
法定代表人:曾维刚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春晓3幢2001号
2019年6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接到龙江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云南都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将洗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于尖山坡,尖山坡下游属龙江乡集镇饮用水源地,请给予查看解决。2019年6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工作人员会同龙江乡政府工作人员到云南都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从碧寨乡杨梅田拉运来的矿石清洗后,将产生的固体废物转移倾倒于硝塘社区村属林地尖山坡。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年6月3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6月3日《云南都显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取证照片》5份 、2019年6月4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云南都显矿业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19年7月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旁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