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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10_Z/2018-0301006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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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8〕01号

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亚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566241137R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河头路1千米处)

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28日15时12分,龙陵县环保局接县委主要领导电话通知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15时56分龙陵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和龙陵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三级沉淀池内淤泥过多,进入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龙陵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龙陵县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流入外环境的生产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龙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PH 12.14,悬浮物94mg/L,分别超标1.35倍、1.34倍,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8年1月28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1月28日《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取证照片》、2018年1月29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龙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18]-009号)、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政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2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8】01号)、2018年2月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处于壹拾伍万元罚款(150000.00元)。

    (三)对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旁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县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