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10_Z/2018-0301003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龙环限产字[2018] 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56624113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亚斌
经查,你公司三级沉淀池内淤泥过多,进入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经龙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公司排放污染物PH 12.14,悬浮物94mg/L,分别超标1.35倍、1.34倍,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取证照片、龙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18]-009号)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降低产量25%、减轻生产负荷30%,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改方案,按照《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对配套建设的沉淀池进行改造,确保改造后对产生的生产废水能进行有效处理。
你公司完成改正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