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30/2017-0926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7-09-26 |
文号 | 浏览量 |
杨明刚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腊勐项新和村委会老房子组
杨明刚(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日,龙陵县人民政府接保山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云南省委省政府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来电举报“龙陵县腊勐镇新和村委会大新寨组背后沿路走有一个采石场,2011年左右开始开采,已毁林20亩左右,来了多单位处理,但石场一直未停止开采”。2017年9月9日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实地对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你自2013年10月开始在新河村白追林二祖尖山擅自非法开采建筑用石,开采后主要供应当地居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采前未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违法事实有《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杨明刚违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政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7】08号)、2017年9月1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元(¥1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正街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县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6日
龙环罚字〔2017〕08号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腊勐项新和村委会老房子组
杨明刚(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日,龙陵县人民政府接保山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云南省委省政府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来电举报“龙陵县腊勐镇新和村委会大新寨组背后沿路走有一个采石场,2011年左右开始开采,已毁林20亩左右,来了多单位处理,但石场一直未停止开采”。2017年9月9日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实地对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你自2013年10月开始在新河村白追林二祖尖山擅自非法开采建筑用石,开采后主要供应当地居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采前未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违法事实有《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杨明刚违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政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7】08号)、2017年9月1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元(¥1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正街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县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