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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30/2016-0906030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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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龙环改字﹝2015﹞6号

龙腾KTV:

你单位经营的KTV娱乐场所由于夜间噪音过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周边居民多次到我单位进行投诉,我单位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并对你单位提出了相关整改要求,你单位未引起重视,对我单位所提要求未进行整改。龙陵县环保局于2015年8月30日对你单位噪音排放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噪音排放值超过社会生活噪音排放源边界噪音排放限值。(监测结果附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按以下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在2015年9月30日前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3.介时没有整改落实到位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执法人员签名及证号: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6日

(本文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作者):llxhbjbg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