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20-0407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文号 | 龙环罚字〔2020〕1 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770486983U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村深沟
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
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 年3 月4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日常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你公司2018 年3 月开始建设的烟气脱硫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你公司烟气脱硫项目2018 年5月建设完成,2018 年9 月进行设备调试并投入使用,脱硫设施投入使用后一直未能正常运行,自2019 年9 月至2020 年3 月4日现场检查时处于停止状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 年3 月4 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0 年3 月4 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0 年3 月4 日《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取证照片》5 份和其他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 年3 月18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 年3 月18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20〕1 号)、《送达回证》(龙环送〔2020〕2 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你公司烟气脱硫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1960000×1%=19600 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元整);
(三)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四)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治30 天;
(五)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19600 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支行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电话:0875-6125048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20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