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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2019-1219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9-12-19
文号 龙环罚字〔2019〕7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兴光: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葫芦园村59号。

刘兴光(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8日17时2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移交了你擅自转运危险废物的相关材料。2019年11月8日19时2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的见证下对运输车辆及运输物品进行了现场确认和勘察。经查,2019年11月8日你驾驶车牌号为云E6Q877的车辆将从龙陵县镇安镇购买来的废机油转运至大理州漾濞县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驶至东风桥边境检查站时被检查人员查获。经询问你告知车辆中大概装有废机油25桶,每桶100公斤左右,本次转移的废机油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年11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1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分局环境违法案件移交材料清单、11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1月9日龙陵县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 月15 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2019年12月2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 月15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7 号)、2019年11月1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对你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旁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电话:0875-6125048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19年12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