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19-0929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
文号 | 龙环罚字〔2019〕6 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祥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N7TAT72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锦绣润园四栋11 楼11 号
龙陵县祥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 年8 月28 日20 时13 分曼海边境检查站执勤三组在执勤口岸查获一起疑似非法运输废旧蓄电池,数量大概10吨左右,运输车辆为云A5C5Z6 轻型仓栅式货车,曼海边境检查站于2019 年8 月29 日12 时13 分向我局进行了案件移交。通过调查,初步判定涉案单位为龙陵县祥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2019 年8 月30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于2019 年8月28 日转移的危险废物(电动车废电瓶)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二是你公司对收集回来的固体废物未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堆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 年8 月29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8 月29 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 份,8 月30 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8 月30 日龙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 份、8 月29 日曼海边境检查站案件移交登记表1份,2019 年8 月29 日至31 日《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3 份和其他相关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 年9 月17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 年9 月19 日书面申请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予经济处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 年9 月17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6 号)、我局2019 年9 月17 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 年9 月19 日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
(三)对你公司收集回来的固体废物未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堆放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四)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财务室,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旁
户名:龙陵县财政局
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
电话:0875-6125048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
栏注明“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19 年9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