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20240516-00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1-0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2024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检查比例/户数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备注

1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5户

1至12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工业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30

1至12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工业企业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第二十六条

10

1至12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企业、民营主体

畜禽规模养殖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2〕73号);《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5

1至12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在建项目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2

1至12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