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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2-8/2022101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0-1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致龙陵县农机用户的一封信

全县农业机械用户、农用拖拉机驾驶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三秋”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十一”期间保山市、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龙陵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向全县农业机械用户、农用拖拉机驾驶人、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如下提醒:

一、自觉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二、做到依法行驶,规范操作。凡购买农用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的用户积极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每年按时参加年度检验;驾驶操作人员到农机培训学校参加培训,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方能驾驶操作。做到不无证驾驶、不违法载人、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超载、不驾黑户拖拉机和脱检拖拉机、不驾已注销报废拖拉机、不私自改(拼)装拖拉机、不将拖拉机、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无操作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三、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维护保养,确保农机安全作业。在使用农机具前要检查好机械,确保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刹车、转向灵活可靠,灯光齐全,适时关注天气预警及路况,确保出行及作业安全。

四、变型拖拉机使用的国家相关规定: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严禁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现有变型拖拉机2024年底前全部退出市场,不得上路行驶;为防止购置变型拖拉机带来的损失,不购买新出产、无牌证、已注销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同时,自2021年3月1日起所有变型拖拉机一律停止转移或抵押登记。

(二)使用期限未满9年的变型拖拉机严格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2号)第二十八条“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的规定,按时到有检测资质、农业(农机)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站上线检验,合格后由农机监理机构签章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在报废期满前,将拖拉机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拆解并将牌证交回农机监理机构注销。

(四)凡强制注销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上道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将依法收缴后强制报废,同时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全县广大农机驾驶人(操作手、作业手)朋友们!当你启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时候就要牢记“一人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时刻提醒自己安全驾驶,平平安安出门,高高兴兴回家,这是每一个驾驶人(操作手、作业手)和其家人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自己做起,珍爱生命,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及作业安全,共建农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共筑预防农机事故的坚固防线,共享小康社会的美好明天!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