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1073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2021年龙陵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农药案件。现将2021年上半年查处的违法经营农药案件通报如下:
一、赵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0年12月31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龙陵县碧寨乡滨江小镇街子上有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农户售卖农药。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查实,赵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先后从隆阳区怒江坝某农药经营部处购买“志信斯杜宁80%硫磺水分散粒剂”、“明德利达 嘧菌.乙嘧酚悬浮剂”农药。先后两次在龙陵县碧寨乡滨江小镇街子利用其收购青豌豆时机向农户推销售卖农药。赵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赵某某给于责令停止无证经营农药行为;处于没收涉案农药“志信斯杜宁80%硫磺水分散粒剂”8袋,“明德利达嘧菌.乙嘧酚悬浮剂”97袋;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郭某某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1年2月24日,保山市农药监督管理所联合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例行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龙陵县镇安镇郭某某农资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摆放着待销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苯醚甲环咗”100袋,“咪鲜胺锰盐”13袋,“辛硫磷”3瓶。检查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进行了现场清点登记保存。经查实,郭某某农资店内经营的农药“苯醚甲环咗”于2018年3月8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咪鲜胺锰盐”于2020年4月28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辛硫磷”于2019年4月6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但仍然在柜台上销售。获违法所得72元。郭某某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郭某某给于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于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苯醚甲环咗”100袋,“咪鲜胺锰盐”13袋,“辛硫磷”3瓶;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陆某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1年6月17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在龙山镇开展农药经营专项检查时发现陆某某所经营的农资店内经营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8盒、“溴鼠灵”85盒。检查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进行了现场清点登记保存。经查实,陆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未包括“限制使用农药”。于2021年3月27日从龙陵县某农资经营店(经营范围包括限制使用农药)处调进“溴敌隆”90盒、“溴鼠灵(灭鼠剂)”100盒。销售获违法所得112元。陆某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陆某某给于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于没收涉案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8盒、“溴鼠灵”85盒;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某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1年6月17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在龙山镇开展农药经营专项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所经营的农资经销店内经营着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吡嘧.苯噻酰”82袋、“2甲4氯纳”101袋,“丙环.戉唑醇”23袋。检查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进行了现场清点登记保存。经查实,张某某于2019年7月从腾冲某农资有限公司处调进“丙环.戉唑醇”400袋;2020年3月调进“2甲4氯纳”800袋、吡嘧.苯噻酰”100袋。“吡嘧.苯噻酰”于2121年2月18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2甲4氯纳”于2120年9月7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丙环.戉唑醇”于2121年3月18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但仍然在柜台上销售。获违法收入所得90元。张某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给于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于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吡嘧.苯噻酰”82袋、“2甲4氯纳”101袋,“丙环.戉唑醇”23袋;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王某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1年6月19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在镇安镇开展农药经营专项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所经营的农资经营店内经营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母液”139盒、“溴鼠灵母药”104盒、“溴敌隆杀鼠剂”77袋、“溴鼠灵母药”29盒、“氧乐果乳油”5瓶、“乙酰甲胺灵”3瓶;经营着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吡虫啉粉剂”57包、“啶虫脒”5袋。检查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进行了现场清点登记保存。经查实,王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未包括“限制使用农药”。于2021年1月从昆明某批发商处调进“溴敌隆母液”270盒、“溴鼠灵母药”270盒、“溴敌隆杀鼠剂”100袋、“溴鼠灵母药”90盒;于2021年2月从保山农资批发市场调进“氧乐果乳油”20瓶、“乙酰甲胺灵”20瓶,销售获违法所得762元。于2021年1月从保山农资批发市场调进“吡虫啉粉剂”400包;于2018年12月11日从保山农资批发市场调进“啶虫脒”50袋。现场查获的农药中“吡虫啉粉剂”于2021年1月9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啶虫脒”于2020年6月27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但仍然在柜台上销售。王某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给于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于没收涉案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母液”139盒、“溴鼠灵母药”104盒、“溴敌隆杀鼠剂”77袋、“溴鼠灵母药”29盒、“氧乐果乳油”5瓶、“乙 酰甲胺灵”3瓶;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吡虫啉粉剂”57包、“啶虫脒”5袋;没收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违法所得762元;并处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罚款5000元;处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是全县农药经营过程中易出现违法经营的典型违法行为,现在全县农药经营行业进行通报,请各农资经营户以之为戒,举一反三,守法经营,共同维护我县农资经营良好次序。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