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41014-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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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力度实施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云农机〔2024〕4号)精神,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
根据云南省选定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确定。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型耕耘机(含田园管理机和耕整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茶叶初加工机械、旋耕机等。报废补贴农业机械种类调整工作,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报废要求和条件
(一)报废要求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合法性负责。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二)报废条件
满足报废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
1. 达到报废年限的(详见附件1);
2. 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的;
3.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 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5. 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6.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附件1)。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可根据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适时对补贴额进行优化调整。
六、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是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依法具备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应向龙陵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开择优、集体决策的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公布和备案内容包括回收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如报废拆解企业资质发生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七、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
1. 龙陵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公室(以下简称“购机办”)现场核对(确定)拟报废的农机是否符合报废要求。
2. 对符合报废要求的农业机械,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已完成备案的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协商确定。
3. 县购机办工作人员登录《云南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21~2024),录入机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拟报废的农机型号、机具类别、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牌照号码、出厂日期、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购买时间)、回收日期等信息,上传机主人头像、身份证相片、铭牌等图片(按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求),打印出《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一式三份(依次编号:5305232024*****),机主、回收企业和购机办各执一份。同时打印出《机主承诺书》,机主签名(手印)方为有效。
(二)现场拆解
县购机办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依据相关规定,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拆解前人机合影和报废机具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的图片及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拆解完成后,机主、回收企业和监督人员分别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注销登记
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现场拆解销毁后,机主凭《确认表》向原登记地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部门申请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监理部门按规定完成牌证注销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办理原则,对各乡镇较集中、具备一定数量规模拟报废的农机开展“一站式”服务,在现场拆解销毁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和报废更新补贴申请。
(四)补贴申请
只报废旧机的机主持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确认表》等资料到县购机办申请报废更新补贴。报废旧机并同时购买同类新机的机主,还需携带新购机具发票办理补贴申请。
(五)补贴办理
县购机办在《云南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21~2024)中录入机主有关信息后,回收企业应当及时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登录《云南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回收企业登录),上传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图片(按系统要求)。县购机办逐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通过公示的分期分批向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兑付申请。
(六)补贴兑现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市级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两项资金对应的省级配套资金兑现。使用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及对应省级配套资金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在市级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向符合条件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使用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对应省级配套资金的,采用提级兑现方式,由保山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所属各县(市、区)补贴申请实际,及时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市级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现补贴资金(龙陵县下达资金30万元,根据报废申请日期先后次序确定,资金用完为止),其它主体责任和操作程序等不变。单个农民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3台,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不多于10台。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龙陵县发展改革局、龙陵县财政局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相互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合理优化办理程序,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全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录入工作截至2024年11月30日,县购机办于12月15日前向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兑付材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由中央收回。
(二)加大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坚持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原则、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办理需求,预约回收企业上门回收,降低机主报废补贴申办成本。负责通知机主将拟报废的农机自行运送到农机报废回收点进行报废或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在各乡镇指定地点进行报废回收。
(三)强化信息公开
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广播等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让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实效。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年度对受益机主信息进行集中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优化服务便民
探索第三方按有关规定为拆解企业提供农机回收服务,为加强监督管理,需提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后方可正式开展相关业务。并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报废信息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办理效率。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和机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同步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