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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300-6/20200723-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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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扶贫
龙陵县脱贫攻坚工作政策汇编

一、贫困人口纳入、退出

(一)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程序

1.识别标准和方法。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 元(相当于2010 年2300 元不变价),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 级、D 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2.纳入程序。

农户申请纳入建档立卡对象→村民小组户主会内部评议→党小组党员评议→村“两委”会初定→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委会公示→上报乡镇→乡镇审定→乡镇公示→上报县级→县级行业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县确定→县级公告确定结果→县级批复→系统操作纳入。

(二)贫困人口脱贫退出标准、程序

1.脱贫标准

(1)人均纯收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9 年按3750 元计算),达到不愁吃、不愁穿。

(2)有安全稳固住房保障。住房遮风避雨,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3)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无因贫失学辍学。

(4)基本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医疗救助。

(5)饮水安全有保障。贫困户饮水水量、水质、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达到规定标准,每人每天可获水量不低于35 升,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 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 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 分钟。

2.贫困人口退出程序

入户核查→村委会拟定→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评定→农户填写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村“两委”会初定→村级公示初定结果→村民代表会议定→上报乡镇→乡镇审定→乡级公示审定结果→上报县级→县级行业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县级确定→县级公告确定结果→县级批复→系统标注退出。

二、产业扶贫政策

(一)肉牛产业补助政策

1.良种能繁母牛补助。一般养殖户养殖2 头以上的,每头给予补助1000 元;发展贫困养殖户,每户养殖2 头,每头给予补助3000元,超过2 头的,超过部分按一般养殖户的补助标准补助。

2.能繁母牛扩群增量补助。对每产1 头犊牛给予1000 元奖励,其中:养殖户800 元,合作社200 元。

3.出栏肉牛奖励。通过各乡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交售给东方皓月公司的育肥牛每头给予100 元奖励(县财政85 元、东方皓月公司15 元,补助养殖户70 元、合作社30 元)、架子牛每头给予20元奖励(县财政10 元、东方皓月公司10 元,全部补助到合作社)。

(二)肉牛保险政策

1.承保范围和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龙陵县辖区范围内饲养。(2)投保时肉牛畜龄在12 月年龄以上(含)。(3)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4)肉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并附照片。(5)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败血症、炭疽杆病菌、白血病、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2)暴雨、风灾、冰雹、冻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

(3)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金额和费率。(1)肉牛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饲养成本,每头肉牛保险金额为6000 元。(2)每头肉牛养殖户保险费率为3.2%,保险费为192 元/头;能繁母牛保费由财政资金补助及农户自筹共同构成,每头保费192 元,财政资金每头补助比例67.70%(130 元/头),农户自缴32.3%(62 元/头)。

(三)种植业保险政策

1.补贴范围。目前我县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标的主要包括:玉米、水稻、甘蔗。

2.补贴标准。(1)水稻:单位保险金额600 元,投保费27 元。上级补贴90%,24.3 元;农户承担10%,2.7 元。(2)玉米:单位保险金额500 元,投保费18 元。上级补贴90%,16.2 元;农户承担10%,1.8 元。(3)甘蔗:单位保险金额700 元,投保费42 元。上级补贴80%,33.6 元;农户承担20%,8.4 元。

3.保险内容及理赔条件。(1)水稻:由于受到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2)玉米:由于受到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3)甘蔗:由于受到火灾、暴风、龙卷风、因暴雨导致洪水、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霜(冰)冻、干旱危害时,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四)养殖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1.保险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一是能繁母猪在8 月龄以上(含8 月龄)、4 周岁以下(不含4 周岁);二是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并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 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费交纳标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农〔2019〕200 号),将能繁母猪保额提高到每头1500 元,保费提高到每头81.8 元,能繁母猪的保费中央财给予补助50%(40.9 元/头),地方财政配套30%(24.54 元/头),养殖户承担20%(16.36元/头)。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5.赔偿处理。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公司按每头保险母猪赔偿1500 元。

三、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政策

(一)建房补助政策

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建房补助2 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人均奖励0.6 万元,自筹资金户均不超过1 万元;户均建房按人奖补后不足6 万元(小高层集中安置户均奖补后不足8万元)的,由县级筹资补足。同步搬迁户及县级非卡搬迁户庭院式安置的户均补助4 万元(含拆旧奖励),小高层集中安置的户均补助7 万元(含拆旧奖励),每户可申请建房转贷资金6 万元。县级承担建档立卡户人均建房补助2 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人均奖励0.6 万元,自筹资金户均不超过1 万元。整改调出户庭院式安置的户均补助6 万元(含拆旧奖励),小高层集中安置的户均补助8 万元(含拆旧奖励)。县内其他乡镇搬迁至勐糯镇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整改调出户补助搬迁费2 万元,其他非卡搬迁对象补助搬迁费1 万元。

(二)建房面积规定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 平方米,按照50、75、100、125、150 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 平方米(即6 人以上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 人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

(三)签订“三个协议”

实施搬迁前,由各乡镇与搬迁建档立卡户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脱贫就业协议。

(四)保护传统村落

严禁拆并传统村落,严禁“插花安置”或依托传统村落扩建新村。因重大原因确需搬迁并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备案,方可纳入迁出范围。

四、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纳入上级补助的4 类对象

1.纳入原则执行五不纳入。即:有安全稳固住房(含异地)的、有车的(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除外)、有注册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的、家庭成员有公职人员的、以前曾经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不得纳入。

2.补助标准。群众自建:C 级修缮加固改造17000 元/户(不得重建)、D 级修缮加固改造20000 元/户,验收合格后给以修缮加固对象2000 元/户的奖励;D 级拆除重建补助26000 元/户。

(二)纳入县级补助的4 类对象

1.纳入原则执行两不纳入。即:有安全稳固住房(含异地)和近三年来已享受农危改补助的对象不得纳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享受近三年危房改造项目补助建房未达标入住的,由各乡镇结合资金管理与拨付,把项目实施完成直至人员入住。

2.补助标准。修缮加固改造12000 元/户,拆除重建或新建20000元/户,不分C、D 级修缮,不受面积控制,无奖励。

(三)4 类对象以外的非建档立卡户

1.纳入原则执行五不纳入。即:有安全稳固住房的(含异地)、有车的(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除外)、有注册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的、家庭成员有公职人员的、以前曾经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不得纳入。

2.补助标准。修缮加固改造10000 元/户,拆除重建或新建15000元/户,不分C、D 级修缮,不受面积控制,无奖励。

五、教育扶贫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300 元/生/年;营养改善计划800 元/生/年。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学校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特殊教育6000元/生/年。

2.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90元/生/年,初中180元/生/年。

3.对义务教育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l000元/生/年,初中和特殊教育1250元/生/年,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在原有补助基础上每年每生增加250元[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义务教育阶段资助面不再局限于寄宿制困难学生,非寄宿制的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纳入政策范围,不再执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政策,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小学1000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非寄宿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校学生1250元/生·学年]。

4.对义务教育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5.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面占在校高中生的35%(2018年春季开始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全部享受一等助学金),补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25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1500元/生/年。2016年秋季开始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农村低保、残疾人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龙陵县第一中学1000元/生/年、龙陵县第二中学800元/生/年、龙陵县第三中学800元/生/年、龙陵县第五中学600元/生/年)。2017年秋季开始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2500元/生/年。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2000元/生/年。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2000元/生/年。

(五)中高职雨露计划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3000元/生/年。

(六)本专科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给予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内500元/生、省外1000元/生,由新生向县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对普通高校本专科、民族预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补助标准为一等3500元/生/年,二等2500元/生/年,由学生本人向高校申请。对考取一本院校本科(158所)的、“直过民族”考取专科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取中央部属院校(126所)本科的,给予学费奖励5000元/生/年,由学生向县资助中心申请,三类奖励不得重复享受。就读普通本专科或研究生的,无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本专科8000元/生/年,研究生l2000元/生/年。

(七)研究生阶段

就读研究生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硕士6000元/生/年,博士l3000元/生/年。

六、健康扶贫政策

(一)参保率。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二)参加医疗保险倾斜政策

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

(三)医疗费用报销倾斜政策

全县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享有以下倾斜政策:

1.普通门诊报销: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315元。

2.慢病门诊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冠心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美沙酮维持治疗、帕金森氏病、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16个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1575元。

3.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等18个病种,报销起付线1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报销比例为90%。

4.住院报销倾斜政策:县内住院不收取住院押金;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95%;县人民医院报销比例80%;县中医医院85%;对符合规范转诊转院,到县域外住院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5.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6.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取消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0万元。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达到90%。

7.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市执行标准:2019年6月30日前10321元,2019年7月1日后11280元)的部分,由政府兜底保障资金给予补偿。

(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倾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应缴纳的

12 元签约服务费由财政补助。

七、生态扶贫政策

(一)护林员政策

在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公开聘用生态护林员674 名,每人每年发放管护工资10000 元。在全县公开聘用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458 人,其中聘用建档立卡人员197 名,确定管护补助标准为:国有林护林员24000 元/人/年(2000 元/月);林管员19200 元/人/年(1600 元/月);集体林及个体林护林员15600 元/人/年(1300 元/月)。管护补助费包括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退耕还林政策

2017 年起提高至每亩补助1600 元,建设期5 年。第一年兑现补助900 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费400 元/亩,现金补助500 元/亩),第三年兑现现金补助300 元/亩,第五年兑现现金补助400 元/亩。

(三)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按现行政策,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14.5 元(其中,管护费4.5 元,直接兑付林农补偿费10 元)。

(四)天然林停伐保护政策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按照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三个地类,给予停伐管护补助14.25 元/亩(其中:10 元/亩作为林农停伐补偿费,4.25 元/亩作为停伐管护费)。

(五)省级木本油料提质增效每亩补助100 元,省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95 元。

八、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

(一)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失业人员、“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转岗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由县公共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二)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分别给予初级(五级)1300 元、中级

(四级)1950 元、高级(三级)2600 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鼓励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就业,对跨省务工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 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的中介机构、村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和劳务经纪人,按省外转移300 元/人、县外转移200 元/人、县内转移1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由村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组织就近就地转移的按100 元/人的标准补助;属能人帮带组织转移的按80 元/人、村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社20 元/人的标准补助)。省外、县外转移的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县内转移的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九、社会保障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00 元、200 元、300 元、400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共13 个档次。符合参保条件的,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每年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纳。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 元参保补贴,对选择100 元—1500 元档次缴费的,每增加缴费100 元,给予10 元参保补贴,最高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00 元;对选择2000元、3000 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照所选档次的6.5%给予参保补贴。属于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省政府逐年为其按照200元档次代缴;年满55 周岁的一二级残疾人,省政府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与中央基础养老金同等,目前每月每人领取103 元。县级财政为未脱贫、低保、特困人员按每年100 元全额代缴保费。

2.2011 年7 月1 日龙陵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 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年满60 周岁时,缴费年限未满15 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

3.参保人(包含缴费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的,政府一次性给予12 个月基础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8 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对非卡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实行民政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边民按照每人每年70 元标准实行个人先缴费后民政定额资助到参保对象个人;2019 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定额每人每年180 元补贴。对非卡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实行民政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边民按照每人每年70 元标准实行个人先缴费后民政定额资助参保。

(三)医疗救助政策

1.门诊救助标准: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门诊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给予全额补助;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门诊费救助不设起补线,单次门诊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予以补助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00 元。

2.住院救助标准: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不含自费医疗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按40%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①尿毒症和重度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办法。按照《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3〕22 号)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的比例进行报销后,其余10%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类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予以70%救助,其余30%由个人承担;低收入救助对象予以50%救助,其余50%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0元。②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余30%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类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予以50%救助,其余50%由个人承担;低收入救助对象予以30%救助,其余70%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0 元。

(四)社会救助政策

1.城市低保。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20 元。

2.农村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A 类每人每月340 元,B 类每人每月280 元,C 类每人每月220 元。

3.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000 元,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732 元。

4.孤儿供养。集中供养儿童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974 元,散居儿童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74 元。

5.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重度一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 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 元;困难重度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 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40 元。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一是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及其家庭。三是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四是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五是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指:60 周岁以上生活困难的、患各种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生活困难的、残疾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六是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五)政府防贫救助保险政策

1.因自然灾害住房损失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住民房(即正房,指房屋中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住民房,不含临时储物用房、养殖用房、烤房等附属设施)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导致部分损失、倒塌或判定全损的,救助标准:部分损失起付线10000 元,救助比例70%,每户救助限额21000元;倒塌或判定全损的起付线10000 元,救助比例70%,每户限额50000 元。

2.因疾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救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支付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已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个人支付部分,救助标准:起付线11280 元(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可年累计),救助比例70%,每人救助限额21000 元。

3.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意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救助标准:0-18 周岁(不含)给付限额20000 元;18-60 周岁(不含)给付30000 元;60 周岁以上给付20000 元。

十、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一)串户路、庭院及户内硬化

1.实施范围。按照“串点成线,连线成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坚持农户自主、政府帮扶的原则,对全县农村串户道路、庭院及户内进行硬化。但以下几种类型除外:

(1)农村串户道路硬化方面。一是各自然村现有串户道路为弹石路、石板路的。二是已有其他项目支持的。三是计划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四是居住分散暂不具备条件实施的。

(2)农户庭院及户内硬化方面。一是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二是有家庭成员任“村两委”和“村监委”干部的。三是拥有价格3 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四是在其他地方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五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六是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是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持或计划纳入易地搬迁的。八是已享受2017 年、2018 年农村危房改造的。九是庭院及户内已用石板铺筑的。

2.实施标准。农村串户道路主干道路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5 公分,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5,硬化宽度不得超过4 米;主干道至农户的入户通道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0 公分,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硬化宽度不得超过3 米;农村庭院及主房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0 公分,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庭院硬化面积根据农户现有实际情况确定,硬化面积小于70 平方米的按实际硬化面积补助,大于70 平方米的按70 平方米补助,主房硬化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硬化面积小于90 平方米的按实际硬化面积补助,大于90 平方米的按90 平方米补助。

3.补助标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农村串户主干道路每平方米60 元的水泥、沙子、碎石补助费;给予入户道路每平方米20元的水泥材料补助费;给予农村庭院及户内硬化每平方米20 元的水泥材料补助费。

(二)环境卫生要求

1.公共区域(含路域周边)做到“七无五不准”。即:无杂草、无垃圾、无牲畜粪便、无粪堆、无柴垛、无草堆、无乱贴乱画乱挂;不准占道经营、不准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准家禽家畜放养、不准乱倒乱泼乱排、不准建盖违法建筑。

2.公共厕所做到“三无一保障”。即:无尿渍、无臭味、无苍蝇蚊虫(经常打一些杀虫灭蝇的药水),保障水冲式厕所冲水设施完好。公共沟渠做到“三无一保障”,即:无堵塞、无黑臭积水、无漂浮物,保障水流畅通。

3.入户道路做到。路面平整、干净整洁、无乱推乱放、无垃圾、无杂草丛生。

4.房屋面貌做到。屋顶瓦片排放整齐、无杂物堵塞、房屋主体无糟烂、椽头无糟烂,内部墙面、板壁、柱子、横梁无乱刻乱画乱挂现象。

5.家庭环境。院内无积水、无杂草、无乱堆乱放乱杂物、无乱挂衣物、无乱摆乱放鞋子、无蜘蛛网、客厅整洁干净(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无灰尘)、家禽牲畜无散养、无家禽牲畜粪便满地、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不乱涂乱画乱贴、院内平整、厕所干净整洁无臭味、厕所有纸篓且污纸入篓、生活用品规范摆放、生产用具规范摆放、厨房整洁干净、无苍蝇乱飞、鼠类随跑、卧室有床被且干净整洁并且规范叠放、卧室衣物、鞋子整洁干净且摆放整齐规范。

6.个人卫生。衣服着装整洁干净、勤洗澡身体无异味、早晚洗脸刷牙、勤剪指甲、文明言语。男:勤刮胡须、勤理发,女:头发不凌乱。

(三)住房质量提升方面

1.基本住房:

(1)B 级的居住房屋开展全面的再排查,对非地址灾害引起的轻度地基开裂、墙体局部开裂进行及时的修复。

①地基基础:地基基础的保障首先是要对房屋周边的排水沟进行适时清理,确保排水通畅。当地基基础有轻微不均匀沉降时,一般应以加强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为主;当不均匀沉降相对较明显时,应对地基开裂部分进行补强,可采用混凝土处理,消除导致沉降的不安全因素,防止雨水渗漏造成更大的破坏。

②墙体:墙体要求完整、规范、无明显损坏。墙体尚不完整的要及时补齐缺失部分;砖墙有裂缝的,可根据裂缝宽度和数量采用局部抹灰、压力灌浆等方式修复,并对外墙体勾缝,内墙体进行粉平刷白;土基墙当裂缝较宽时宜采用草泥塞填处理,当裂缝宽度较小时可采用灌缝处理;无法直接修复的应对损坏部分进行拆除重砌;土基墙外墙体可根据自然村的建筑风貌确定,如住户较多数属土基墙,外墙可不抹灰,如住户较多数属砖墙必须对土基墙外墙体抹灰,同时对内部墙体进行粉平刷白。

(2)统一对传统土瓦屋面规整除漏。对土瓦屋面进行及时的“拾漏”处理,达到外观整齐、规范的效果;住房仍是石棉瓦的要进行更换。

(3)全面消除篱笆隔断、围栏。拆除更换,涉及主房的要采用层板以上的材料进行规范围护和隔断,涉及厨房的墙体尚不完整的要及时补齐缺失部分,篱笆围栏的及时更换,杜绝篱笆围栏。

(4)做好防腐防虫。针对建盖时间久远、房屋矮小、老旧的安全住房,对屋内灰尘进行统一的清扫,对房屋正立面板壁进行打磨上漆,屋内电线规范排列,重点做好防腐、防虫工作,达到质量和感观的双提升。

2.附属用房(生产用房)

在附属用房的布局上,有条件的要按照人畜分离(或简易隔断)、厨卫入户的要求进行规范布局。要求房屋整体端正、稳固,主体及墙体无倾斜、糟烂、坍塌情况。墙体尚不完整的要及时补齐缺失部分;墙体局部有隐患的要及时组织修复:主体构架倾斜的要及时进行矫正并更换破损构建;砖墙墙体有裂缝的,可根据裂缝宽度和数量采用局部抹灰、压力灌浆等方式修复,无法直接修复的应对损坏部分进行拆除重砌;土基墙当裂缝较宽时宜采用草泥塞填处理,当裂缝宽度较小时可采用灌缝处理,不具备修缮条件的,必须组织拆除或重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采用篱笆房围护的要做到规范、整齐。

3.相关资金来源。以上质量再提升工作要注重发挥群众的内生发展动力,整合乡镇、挂包单位、帮扶人以及社会力量统筹开展工作。已经列入C、D 级危房改造的其附属用房及人居环境工作要同步开展。B 级住房及附属用房的整治工作县级将整合2018 年、2019 年涉农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补助,乡镇统筹使用。

(四)2020 年农村户厕新建、改造方面

1.实施范围按照“人畜分离、厨卫入户”的要求,加快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坚持农户自主、政府帮扶的原则,2020 年重点对乡镇辖区内无户厕和乡镇周边、村(社区)周边自然村农村户厕进行新建、改造。但以下三种类型户厕新建、改造不得享受各级补助政策: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两委”和“村监委”干部的;

(3)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持或计划纳入易地搬迁的。

2.实施标准

农村户厕新建、改造的标准,按照2019 年6 月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云南省农村厕所改造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执行。各乡镇实施农村户厕新建、改造必须以自然村为单元进行项目建设。农村户厕新建、改造必须上有顶(可采用灰色彩钢瓦、树脂瓦、磁瓦、烧制土瓦),四周有围合(有墙),内有冲水箱、蹲便器,侧有门,下有三格一体式化粪池(可采用小砖支砌式化粪池、塑料装配式化粪池、玻璃钢装配式化粪池),建设或改造后达到无害化卫生户厕的要求。

3.以奖代补标准

农村户厕新建、改造实行先建后补,待乡镇验收、县级抽验合格后给予每座补助1000 元(其中省级补助400 元、市级补助100 元、县级财政整合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等资金补助500 元);废沼气项目的户厕改造,经乡镇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整合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等资金给予每座补助300 元。

十一、金融扶贫(扶贫小额信贷)

(一)使用范围

只能支持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二)申请条件

已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贫困户,凡有发展愿望、生产能力、发展项目和还款能力的,都有资格申请贷款。

(三)申请程序

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村级组织初审乡级审核客户经理实地调查县扶贫部门复核银行审定放款。

(四)额度和期限

贷款额度不超过5 万元,期限不超过3 年。

(五)贴息方式

小额信贷两种贴息方式:一是补贴到户。贷款贫困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由农户先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财政再按规定程序给予农户贴息。对未按期还款及其它违约行为不享受贴息。二是直接贴息到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照贫困户贷款额度,直接将贴息资金补贴到银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