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41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安全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晨鑫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PHQU99Q
经营场所:龙陵县龙山镇城南片区玉缘路黄龙玉公盘交易中心1-18号,
经营者:王加云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龙陵县晨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荚豌豆(共购进9kg,购进日期:2024年01月10日,规格:散装称重)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2月01日,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多菌灵;标准指标为≤0.02mɡ/kɡ,实测值为0.13mɡ/kɡ,该批次的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230659128171035C),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2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10日龙陵县晨鑫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人员从腾冲城南综合批发商场内零散批发商摊位李丽飞处购进食荚豌豆9公斤,购进单价5元/公斤。在本局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的总经理王加云称上述9公斤食荚豌豆除被我局抽取的3公斤检验样品外,销售了6公斤,销售单价为14元/公斤,除去成本45元后,共获得利润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2.现场抽检笔录1份;
3.现场抽检照片4张;
4.当事人、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6.进货、收货单据和付款凭证各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无主观故意行为,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