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2-1221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抽查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2-12-21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部门 | 检查项目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县发展和改革局(5类5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省、州、县三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2 |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管 |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工程咨询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3 | 县发展和改革局(5类5项) |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进行监管 |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 一般检查 |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县级以上发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4 | 粮食库存检查 | 1.库存数量和质量; 2.储粮安全、安全生产 | 重点检查 | 国有粮食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级发改部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06﹞139号) | 普遍 适用 | 由市发展改革委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检查 | |
5 | 秋粮收购检查 | 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 重点检查 | 1.国有粮食企业; 2.非公粮食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级发改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颁布)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普遍 适用 | 由市发展改革委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检查 | |
6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省、州、县级工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 全市 | |
7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工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 全市 | ||
8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现场检查 | 市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全市 | |
9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全市 | ||
10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人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全市 | ||
11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的销售行为的检查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省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 全市 | 第二版新增 | |
12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全市 | ||
13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工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工信部门(保山无节能监察机构,由省厅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节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2016年))相关条款 | 全市 | ||
14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工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全市 | |
15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相关条款 | 全市 | ||
16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工信部门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相关条款 | 全市 | ||
17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人的检查 |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 现场检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 | 全市 | 第二版新增 |
18 | 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检查 | 1.拍卖企业是否有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2.拍卖企业是否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3.拍卖企业是否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 一般检查事项 | 拍卖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19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4.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和年度审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20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检查 | 汽车销售行为合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汽车销售经销商 | 实地检查等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21 | 二手车经营活动检查 | 二手车交易行为合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实地检查等 | 各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第2号令)第七条; 《云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号)第一条 | 普遍适用 | ||
22 | 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检查 | 1.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2.是否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秩序行为。3.是否存在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4.是否存在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 书面 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23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检查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规组织对外劳务的行为和违规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 3.是否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 4.是否存在(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2)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等行为。 5.是否存在对外劳务合同违法的行为。 6.是否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实地 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24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对单用途商务预付卡发卡企业的检查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是否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后按有关规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履行发卡与服务相关义务; 3.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4.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及履行技术故障报告义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实地检查、网络系统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章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检查仅包括零售、住宿和餐饮以及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不包括其它类型的发卡企业 |
25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检查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4.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5.特许人是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26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3类23项) | 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检查 |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2014年10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后,备案或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 |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全文) | 普遍适用 | 第二版新增 |
27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检查 | 1.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情况。 2.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及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4.招标代理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1号令)第三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5号令 | 普遍适用 | 公开途径:中国国际招标网 第二版新增 | |
28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检查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项目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及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及第四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1号令)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 | 普遍适用 | 公开途径:中国国际招标网 | |
29 | 县公安局(14类14项) 县公安局(14类14项) 县公安局(14类14项) 县公安局(14类14项) 县公安局(14类14项) 县公安局(14类14项)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许可、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保安服务跨区域经营单位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保安从业单位开展保安服务经营及保安员管理、培训、制度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保安从业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普遍适用 | |
30 |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安培训单位培训资质、培训教学、培训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保安培训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 重点检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普遍适用 | ||
3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 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 ||
33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许可及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 ||
34 |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监督检查 | 被许可人从事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取得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和繁种种植许可的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禁毒条例》 | 普遍适用 | ||
35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置单位检查 |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 | 重点检查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置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普遍适用 | ||
36 | 爆破作业单位检查 | 民用爆炸物储存情况,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 | 重点检查 | 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 ||
37 | 反恐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抽查 | 对反恐重点目标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重点目标及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普遍适用 | ||
38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抽查 | 安全防范建设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 | 普遍适用 | ||
39 | 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抽查 | 安全防范建设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普遍适用 | ||
40 | 特种行业抽查 | 对典当业、旅馆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特种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典当业、宾馆等特种行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41 | 考试场监督抽查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 | 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 | 现场检查、视频巡查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普遍适用 | ||
42 | 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抽查 | 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市级“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 | 交警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普遍适用 | ||
43 | 县财政局(4类4项) 县财政局(4类4项)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准则、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 | 重点检查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普遍适用 | 委托事务所开展 |
44 | 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 《资产评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标准 | 重点检查 | 资产评估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财政部制定出台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45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 普遍使用 |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实施专项检查 | |
46 | 代理记账资格抽查 | 行政许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从事会计服务的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98号令)、《云南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 普遍适用 | 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实施专项检查 | |
47 | 县教育体育局(1类1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 一般 | 民办学校 |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8 | 县司法局(7类8项) 县司法局(5类6项) 县司法局(7类8项)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9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县级、设区的市级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50 |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书面检查 | 州(市)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5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书面检查 | 州(市)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5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 |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实地核查 |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5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检查 |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实地核查 |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5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5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普遍适用 | |||
56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普遍适用 | |||
57 | 对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5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普遍适用 | |
59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普遍适用 | ||
6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普遍适用 | |
61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之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6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 普遍适用 | |
63 | 对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 普遍适用 | |||
64 | 对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遍适用 | |||
65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66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普遍适用 | ||
6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68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6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70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71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7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73 |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74 | 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 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75 | 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76 | 对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 普遍适用 | |||
77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 普遍适用 | ||
78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 普遍适用 | |||
79 | 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 普遍适用 | |||
80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 普遍适用 | ||
81 | 对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 普遍适用 | |||
82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 普遍适用 | |||
83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 普遍适用 | ||
84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 普遍适用 | |||
85 | 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 普遍适用 | |||
86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及考核鉴定机构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普遍适用 | ||
87 | 职业教育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普遍适用 | ||
88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89 | 职业教育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90 |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普遍适用 | |||
91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92 | 职业教育 | 对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普遍适用 | ||
93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 普遍适用 | |||
9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职业教育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非经营性)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普遍适用 | |
95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职业教育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 普遍适用 | |
96 | 对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从事教育活动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97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普遍适用 | |||
9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职业教育 | 对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 普遍适用 | |
99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或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普遍适用 | |||
10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职业教育 |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经过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 普遍适用 | |
10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普遍适用 | |
102 | 职业教育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遍适用 | ||
103 | 外国人就业 |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遍适用 | ||
10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规章制度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105 |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106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普遍适用 | |
107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0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09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10 | 对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1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 对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 普遍适用 | |
112 | 妨碍行政执法 | 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 普遍适用 | ||
113 |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 对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 普遍适用 | ||
11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 对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 普遍适用 | |
115 | 妨碍行政执法 | 对企业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 普遍适用 | ||
116 |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 对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 普遍适用 | ||
11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 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 普遍适用 | |
118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 普遍适用 | |||
119 | 劳务派遣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劳务派遣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普遍适用 | ||
12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劳务派遣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普遍适用 | |
12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劳务派遣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普遍适用 | |||
122 | 劳务派遣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劳务派遣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123 |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124 | 劳务派遣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普遍适用 | ||
125 | 工时休假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26 | 工时休假 | 对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27 | 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普遍适用 | |||
128 | 妨碍行政执法 | 对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限期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普遍适用 | ||
129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普遍适用 | ||
130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普遍适用 | |||
131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普遍适用 | ||
132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普遍适用 | |||
133 | 对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普遍适用 | |||
134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普遍适用 | ||
13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普遍适用 | |||
136 | 禁止使用童工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普遍适用 | ||
137 | 对单位、个人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普遍适用 | |||
138 | 禁止使用童工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3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普遍适用 | |||
140 |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普遍适用 | ||
141 |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普遍适用 | |||
142 | 特殊劳动保护 |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普遍适用 | ||
143 | 社会保险 | 对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普遍适用 | ||
144 |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普遍适用 | |||
145 | 社会保险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46 | 对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47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普遍适用 | |||
148 | 社会保险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普遍适用 | ||
149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普遍适用 | |||
150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51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普遍适用 | ||
15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53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遍适用 | |||
154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遍适用 | ||
155 | 对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遍适用 | |||
156 | 职业年金 |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普遍适用 | ||
157 | 社会保险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58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对以胁迫、利诱、欺骗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以胁迫、利诱、欺骗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的。 | 普遍适用 | ||
159 | 对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 | 普遍适用 | |||
160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工会就建立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工会就建立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的。 | 普遍适用 | ||
161 | 对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一)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 普遍适用 | |||
162 | 对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二)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 | 普遍适用 | |||
163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对阻挠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三)阻挠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 普遍适用 | ||
164 | 妨碍行政执法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普遍适用 | ||
165 |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普遍适用 | |||
166 | 妨碍行政执法 妨碍行政执法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普遍适用 | ||
167 |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 普遍适用 | |||
168 | 逾期不执行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 普遍适用 | |||
169 | 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 普遍适用 | |||
170 | 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71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72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 |||
173 |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普遍适用 | |||
174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普遍适用 | |||
175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普遍适用 | |||
176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普遍适用 | |||
177 | 劳动保障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普遍适用 | ||
178 | 社会保险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普遍适用 | ||
179 | 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和个人领取待遇情况稽核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作;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 普遍适用 | |||
18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7项 | 人力资源服务 | 对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普遍适用 | 市级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区域抽查;县级按照属地原则开展抽查 |
18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类25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类25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类25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类25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类25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类25项)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 全市 | |
18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测机构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 全市 | |||
183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全市 | ||
184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企业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 全市 | |||
185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全市 | |||
186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 | 全市 | ||
187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 全市 | |||
188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全市 | |||
189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物业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 全市 | |||
190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 全市 | ||
191 | 建筑节能监管 |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全市 | ||
192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全市 | ||
193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 全市 | |||
194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 全市 | ||
195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条 | 全市 | |||
196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燃气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 | 全市 | ||
197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条 | 全市 | |||
198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条 | 全市 | ||
199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五条 | 全市 | |||
200 |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环卫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全市 | |||
201 | 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条。 | 全市 | ||
202 |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 | 全市 | |||
203 | 抗震设防监管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全市 | ||
204 | 招标投标监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全市 | ||
20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单位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五十八条。 | 全市 | 第二版新增 | |
206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类8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类8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类8项) | 测绘质量检查 测绘质量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测绘成果的取得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3.测绘成果的取得使用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该系统是否得到批准;4.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是否采用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5.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是否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明确的职责,是否有分管领导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检验岗位是否明确,是否有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6.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7.仪器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8.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9.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10.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十项抽查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保山市测绘资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 普遍适用 | |
207 | 测绘资质巡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人员、仪器设备、测绘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包括:1.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2.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3.测绘资质单位在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承担项目、履行合同、项目备案等情况;4.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5.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6.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7.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8.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9.要求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以往申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核查;10.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的情况;11.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情况;1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的情况;13.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十三项抽查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保山市测绘资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208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类8项)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209 |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210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检查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定期进行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211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省矿业权人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 普遍适用 | ||
212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类8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类8项) |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五个抽查事项:检查单位资质证书;检查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检查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检查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213 | 对在本省备案的土地估价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 对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执业情况、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情况、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责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土地评估机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 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9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19〕615号)》 | 普遍适用 | ||
214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6类12项)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6类12项)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6类12项) 县交通运输局(8类8项) 县交通运输局(8类8项) 县交通运输局(8类8项)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省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省生态环境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遍使用 | |
215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 普遍使用 | ||
216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 普遍使用 | |||
217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 普遍使用 | ||
218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第十二条 | 普遍使用 | |||
21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第三十六条 | 普遍使用 | |||
220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号令)第十一条 | 普遍使用 | |||
221 |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 | 普遍使用 | |||
222 | 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 普遍使用 | |||
223 |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 普遍使用 | ||
224 |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14日环发〔2012〕146号) | 普遍使用 | ||
225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普遍使用 | ||
226 | 安全生产检查 | 五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建设项目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专业办公室按季度进行检查 | |
227 | 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228 | 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 |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229 | 公路养护检查 | 公路养护管理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 州(市)以上公路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230 |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第十条 | 普通适用 | ||
231 | 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普通适用 | ||
232 |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检查 |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业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项目公司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2016年第67号令)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233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条、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 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巡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234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1类1项) |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资质与相关证件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道路运输企业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
235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农药监督抽查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农药登记试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植业与农药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 普遍适用 | |
236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肥料监督抽查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一般检查事项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植业与农药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普遍适用 | |
237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种子监督抽查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业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238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种畜禽(蚕种)质量监督抽查 | 种畜禽(蚕种)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从事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业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农业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普遍适用 | |
239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和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 普遍适用 | |
240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 站和生鲜乳 运输车经营 状况,生鲜 乳质量安全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普遍适用 | |
241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兽药监督抽查 | 兽药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 普遍适用 | |
242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普遍适用 | |
243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抽查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普遍适用 | ||
244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 | 普遍适用 | |
245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普遍适用 | |
246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 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科技教育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第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普遍适用 | |
247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渔业渔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 |
248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抽查 | 农业机械生产条件,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证书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 业机 械管 理部 门)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一)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普遍适用 | 第二版有修改 |
249 | 县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测条件、能力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实地核查 |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部 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 |
250 | 县林业和草原局(2类2项) 县林业和草原局(2类2项)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普遍适用 | |
251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普遍适用 | ||
252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普遍适用 | |
253 | 检测资质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普遍适用 | ||
254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 普遍适用 | |
255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建设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 普遍适用 | ||
256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普遍适用 | |
257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普遍适用 | |
258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
259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 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7项:实施机关:水利厅,项目名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 普遍适用 | |
260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建设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普遍适用 | |
261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普遍适用 | ||
262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涉河活动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
263 | 专用水文测站检查 | 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专用水文测站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普遍适用 | ||
264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检查 |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四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普遍适用 | |
265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
266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
267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268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河道采砂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普遍适用 | |
269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普遍适用 | |
270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 普遍适用 | |
271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 |
272 | 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普遍适用 | ||
273 | 县水务局(15类22项) | 城市供水工程检查 | 对投入使用的城市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水利部门 | 《保山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保山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八)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供水工作和村镇供水工作。 | 普遍适用 | |
274 |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275 |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276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3.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学校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三条第一款、十六条、二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
277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公共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
278 |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此条修改为《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279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
280 |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
281 |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282 |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检查: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增加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
283 |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
28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28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286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28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288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289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29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291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29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
29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294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普遍适用 | ||
295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公司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省、州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296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普遍适用 | ||
29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298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普遍适用 | ||
299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300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普遍适用 | ||
301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30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是否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统计广告经营额、广告纳税额、广告从业人数;是否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303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普遍适用 | ||
304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30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30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307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08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09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0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3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4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5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6 | 餐饮具清洗消毒清毒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7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19 |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20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21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22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2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324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325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326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在售食品 | 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327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普遍适用 | ||
328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普遍适用 | |||
329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普遍适用 | 增加项 | ||
330 | 计量监督检查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331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普遍适用 | |||
332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 现场检查、量值比对、盲样检测、测量过程控制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33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市 | 计量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第四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普遍适用 | |
334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335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336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337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338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339 | 医疗机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医疗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340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普遍适用 | ||
341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342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社会团体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343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专利代理机构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344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专利代理机构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345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
34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利代理机构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347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348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349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35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74项)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351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352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353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自愿性认证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354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355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356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357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358 | 县应急管理局(4类21项) 县应急管理局(4类21项) 县应急管理局(4类21项) 县应急管理局(4类21项) 县应急管理局(4类21项) 县应急管理局(4类21项) 县应急管理局(4类21项) |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 | 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359 | 对化工和危化品工艺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0 | 对化工和危化品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1 | 对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2 | 对管道企业许 可条件保持情 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管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3 | 对管道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市范围内的管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5 | 对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生产安全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6 | 对烟花爆竹经 营单位批发安 全许可情况的 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7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8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69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全市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7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市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省、市、县三级 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 ||
371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372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各级 应急 管理 管理 部门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 普遍 适用 | ||
373 | 安全生产检查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 | 普遍适用 | ||
374 | 应急管理检查 | 对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 普遍适用 | ||
375 |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376 | 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 普遍适用 | |||
377 | 应急管理检查 | 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378 | 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379 | 县统计局(1类1项) |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市、县级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普遍适用 | 保山市统计执法支队队受保山市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 州(市)事业单位性质的统计执法监督局、统计执法支队、统计执法监察支队等统计执法机构受本州(市)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权; 县(市、区)事业单位性质的统计执法大队、统计执法队、统计局执法队、统计执法督导股、统计执法支队、统计监督管理站等统计执法机构受本县(市、区)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权。 未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统计执法机构的,由县级上统计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 |
380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3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382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383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384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385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 普遍适用 | |||
386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普遍适用 | |||
387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普遍适用 | |||
388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389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390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391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普遍适用 | |||
392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393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娱乐场所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394 |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395 |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396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397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娱乐场所检查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 普遍适用 | |
398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 普遍适用 | |||
399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400 |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401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 |||
402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403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娱乐场所检查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404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
405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406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07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408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娱乐场所检查 |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409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410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411 |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412 |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413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414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娱乐场所检查 |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415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16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17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一般检查事项 | 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418 | 艺术品经营检查 |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419 | 县文化和旅游局 (6类83项) | 艺术品经营检查 |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420 |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421 |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签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422 |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423 |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竟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424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艺术品经营检查 艺术品经营检查 |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425 |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426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427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428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艺术品经营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429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430 |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技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31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32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43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43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43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43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43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ロ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43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蝙号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43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44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44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44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443 | 旅行社检查 | 经营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44 | 营业设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45 | 旅行社检查 | 注册资本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46 | 质量保证金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47 | 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448 | 旅行社是否安排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449 | 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和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50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旅行社检查 | 旅行社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51 |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52 | 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53 | 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54 | 是否安排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55 | 导游和领队的检查 | 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456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导游和领队的检查 | 导游、领队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457 | 导游是否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 一般检查事项 | 导游和领队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普遍适用 | |||
458 | 旅行社检查 | 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59 | 是否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60 |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安排导游或领队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461 | 县文化和旅游局(6类83项) | 旅行社检查 | 旅行社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462 | 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经等级认定或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行社 | 实地检查 | 文化和旅游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463 | 县消防救援大队(1类4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实地检查 |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市级、县区级对名录库内的单位、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
464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实地检查 |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市级、县区级对名录库内的单位、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 ||
465 | 县消防救援大队(1类4项)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实地检查 |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市级、县区级对名录库内的单位、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 |
466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实地检查 |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市级、县区级对名录库内的单位、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 ||
467 | 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1类2项) | 税务检查 | 税务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468 | 发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发票涉税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69 | 县广播电视局(24类24项) 县广播电视局(24类24项) 县广播电视局(24类24项) 县广播电视局(24类24项) 县广播电视局(24类24项) 县广播电视局(24类24项) 县广播电视局(24类24项) 县广播电视局(24类24项)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内容和质量的监管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470 |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监管 |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非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1 |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监管 |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2 |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监管 |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电视剧制作机构 | 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3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监管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4 | 对付费频道的监管 | 对付费频道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付费频道开办机构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310项;《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5 | 对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 | 对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用户 | 实地督查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6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监管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7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管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8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监管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79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管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0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1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监管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播出监看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2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监管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3 | 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的监管 | 对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的行政检查 | 专项检查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单位 | 信用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4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监管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 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5 | 对(省级以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监管 | 对(省级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 实地督查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6 |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监管 |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5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7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运营的监管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8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监管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非现场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89 | 对违规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监管 | 对擅自使用频率、未按许可参数使用频率(小功率)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可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的单位 |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90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管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责任单位 | 重点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91 | 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安全播出、安全传输的监管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重点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92 | 对广播电视行业网络安全的监管 | 对广播电视行业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行业网络安全责任单位 | 重点监管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 普遍适用 | 市、县二级广电部门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93 | 县民政局(1类4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养老机构 抽查 | 一般检查 | 养老机构 | 现场抽查 | 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33条 | 全市 | |
494 | 社会团体的抽查 | 一般检查 | 市级社会团体 | 现场检查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条例法规 | 全市 | |||
49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抽查 | 一般检查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条例法规 | 全市 | |||
496 | 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行为抽查 | 一般检查 | 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 | 现场检查 | 市福彩中心 | 《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 全市 | |||
497 |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重大变更、 设立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 | 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4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 一般检查 | 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编印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499 |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县新闻出版(版权)局(42类42项) |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出版产品印制质量 | 一般检查 | 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出版单位、印刷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500 | 对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行政检查 |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 | 一般检查 | 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复制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1 | 对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6月15日新出法规(2004)731号《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2 | 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3 |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订购境外出版物的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4 | 对出国参加国际书展的行政检查 | 对出国参加国际书展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出国参加国际书展的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第241项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5 | 对新闻单位、新闻记者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对新闻单位、新闻记者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全市新闻单位、新闻记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施行)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6 | 对部分部分古旧小说出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部分部分古旧小说出版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各监管所管理权限内已报年度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6月15日新出法规(2004)731号《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附件1《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7 | 对印刷宗教用品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印刷宗教用品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印刷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8 |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09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印刷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0 | 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出版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5项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1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印刷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2 |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行政检查 |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3 | 对鲁迅著作出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鲁迅著作出版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6月15日新出法规(2004)731号《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附件1: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序号13鲁迅著作出版审批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4 |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展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5 | 对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政检查 | 对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6 | 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二条,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第一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7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行政检查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8 |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质量的行政检查 |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19 | 对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境外出版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1项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0 | 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印刷业经营企业和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1 |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2 |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 |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3 |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出版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4 |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行政检查 |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5 | 对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6 |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人员及其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人员及其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人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4项:,《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7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8 | 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行政检查 | 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29 | 对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对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的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0 | 对中小学教辅类选题出版的行政检查 | 对中小学教辅类选题出版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中小学教辅类选题出版的企业、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6月15日新出法规(2004)731号《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附件1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1 | 对复制单位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复制单位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复制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2 | 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3 | 对新增报纸出版资源的行政检查 | 对新增报纸出版资源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报纸出版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4 | 对报纸资源调整的行政检查 | 对报纸资源调整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报纸出版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5 |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报纸出版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6 |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复制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7 |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 |
538 | 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 | 党政机关、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1号)第五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