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mzzjj/20180517-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5-17 |
文号 | 浏览量 |
县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
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定精神,经局领导班子研究,现就全县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外出报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县佛教协会、县基督教“两会”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总干事);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负责人);全县备案宗教教职人员。
二、报备事由
离开龙陵县出差(开会、学习培训、交流研讨等),出国境探亲、旅游等。
三、报备时间
离开县内的,须提前3天书面向县民宗局报备;出国(境)的,应提前1周书面向县民宗局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先口头、电话向县民宗局分管领导报告,事后补填《外出报备情况表》。
四、报备方式
县佛教协会、县基督教“两会”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总干事)、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负责人),经书面向县民宗局报告并填写《外出报备情况表》,《外出报备情况表》报送县民宗局宗教股备案。在外期间行程、时间有变化的,要及时向县民宗局说明行程变化情况。全县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离开辖区须报所在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外出报备情况表》存入活动场所档案。
五、有关要求
(一)报备对象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二)报备对象外出期间,因故须逾期返回的,必须及时向县民宗局报告,并向宗教股报备。
(三)各全县宗教团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外出报备工作。对没有报备外出,或者与报备不一致的,将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批评。
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