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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mzzjj/20170523-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5-23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保山市龙陵县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保山市龙陵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2.《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二)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三)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专用的场所、加工工具、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运输工具;(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六)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单位自办清真餐厅应当具备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条件。”

以上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http://www.longling.gov.cn/bmtj/mzzjjjzxxtjy.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646n/c/2015-07-01/1994556.shtml查询。

三、实施机关

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不予许可条件

1.不具备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

2.无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没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清真食品准营证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需写明申请条件所列事项

2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需提供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主要管理者)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2.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

3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份


4

餐饮服务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5

经营食品符合清真标准承诺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6

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无收费项目。

九、办理流程

(一)直接办理或预约

直接前往保山市龙陵县龙华路南段县政协一楼民宗局办理。

预约:请拨打电话0875-6121109预约办理时间。

(二)申请

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政协一楼。

提交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接收地址:保山市龙陵县龙华路南段县政协一楼民宗局。

(2)信函提交 :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讯地址:保山市龙陵县龙华路南段县政协一楼民宗局; 邮政编码:678300。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信函受理时,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 1 日内通过自身注明的联系方式被告知获取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业务岗位组织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核。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制发《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由申请人直接到龙陵县纪委派驻县政协机关纪检组局领取。

申请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将《行政许可送达回执》于3日内返回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龙陵县纪委派驻县政协机关纪检组局区区级机关综合大楼504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5-6121109。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讯地址:龙陵县纪委派驻县政协机关纪检组局 邮政编码:678300。

2.咨询回复

回复方式:电话回复、信函回复。

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回复时限:2个工作日。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875-6121109。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保山市龙陵县龙华路南段县政协五楼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5-6828107。

信函投诉:保山市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保山市龙陵县龙华路南段县政协五楼;0875-6828107。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