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mzzjj/20170223-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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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宗局、公安局: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国公民户籍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各项合法权益的贯彻落实,对于巩固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意义重大。为切实加强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2015年6月16公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结合保山民族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族成份的确定依据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二、民族成份的变更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民族成份的变更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保山市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公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其中一种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署的保山市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公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其中一种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族成份的变更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宗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民宗局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宗局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市、区)民宗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民宗局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市、区)民宗局。
(四)县(市、区)民宗局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抄送变更民族成份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民宗局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五、民族成份变更的监督检查
(一)市、县(市、区)民宗局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县(市、区)民宗局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本行政辖区内半年和全年的民族成份变更初审情况报市民宗局备案。市民宗局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民宗委备案一次。
(二)市、县(市、区)民宗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信息化建设,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
(三)各级民宗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四)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法律责任
(一)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宗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宗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3.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4.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和户籍管理过程中公民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四)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民宗局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七、其他规定
(一)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保山市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保山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申请 类别 | A、18周岁以下 B、18—20周岁 | ||||||||||||||||||
申请人姓名 | 住址或工作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 |||||||||||||||||
变更民族成份者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现民族成 份 | 变更为何民族 | ||||||||||||||
家庭 住址 | |||||||||||||||||||
变更民族成份者父母基本情况 | 姓 名 | 与变更者关系 | 民族成份 | 家庭地址(工作单位) |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理由 | 与 于 年 月结婚(离婚、再婚),其子女 原民族成份随父亲(母亲)登记为 族,现申请将 的民族成份随父亲(母亲、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变更为 族。 | ||||||||||||||||||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民宗局初审意见 | 年 (公章) | 市民宗局审批意见 | (公章) |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