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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4-4/20240929-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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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利、水务
付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

关键词

未经批准擅自采砂

【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3日,龙陵县水政监察大队巡查发现碧寨乡船口坝疑似有违法采砂点,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绘制现场勘验图、并对当事人做现场检查笔录,经现场调查,违法采砂当事人为龙陵县碧寨乡烂坝寨村民付某某,于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11日,通过挖机下河进行违法采砂,采砂共计130立方米,所采砂石用于销售,现场有违法采砂点一个,挖机一台,运砂车辆一张。经核实,确认龙陵县碧寨乡烂坝寨村民付某某违法采砂行为属实。

【主要做法】:付某某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类第十三项执行标准的规定“(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及以下的;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以上的;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工作成效】

对以上违法事实,龙陵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当事人付某某处2万元的水行政处罚,并恢复河道原貌。

【相关启示】

付某某违法采砂案反映了河道砂石既是常见的矿产资源,同时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采砂管理不仅仅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同时也关系到河道的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保护等内容。通过本案,更系统的解释了我国关于河道采砂相关的管理及法律制度。同时,也对违法采砂现象做出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