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21-120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案件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龙陵县水务局尹成诚
审稿:李富华
检索主题词:非法采矿罪、河道采砂、河道管理、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唐某某违法采砂案看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0日,龙陵县龙山镇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龙陵县龙山镇香柏河大桥边采砂,随即向龙陵县水政监察大队举报。接到举报后大队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举证。确认龙山镇香柏河村村民唐某某违法采砂情况属实。
【调查与处理】
经核实,龙山镇香柏河村村民唐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河砂采砂手续的前提下,通过装机下河将河砂捞出装车直接运走的方式进行违法采砂。截止案发,累计运出河砂合计150m³,价值人民币9000元。2021年1月20日,龙陵县水务局做出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唐某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唐某某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及刑事法律规范。
1、从行政法律规范来看,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唐某某主观上知道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需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客观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违反了我国对于采砂管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客体上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所以,唐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从刑事法律规范来看,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对非法采砂行为追究非法采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的前提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关于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主要依据是《水法》《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避免法律适用漏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该条款对“采矿许可证”作了扩大解释,将采砂许可证涵括到采矿许可证范畴内。本案中唐某某虽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所造成的危害较小,仅获得违法所得9000元,故对唐某某处于行政罚款2万元作为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唐某某违法采砂案反应了河道砂石既是常见的矿产资源,同时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采砂管理不仅仅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同时也关系到河道的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保护等内容。通过本案,更系统的解释了我国关于河道采砂相关的管理及法律制度。同时,也对违法采砂现象做出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