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4-4/20261016-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6-10-16 |
| 文号 | 浏览量 |
编号:龙水保备案[2026]4号
项目名称 | 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龙陵县镇安镇镇安社区,项目建设区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98°49′15.24″,北纬24°42′0.72″。 |
区域评估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公示网站:https://yanshou100.com |
起止时间: 2026年9月14日至 2026年9月24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无 | |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龙陵县公安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401526253X4 | |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东坡路(边境大队旁) 电子信箱:/ | |
法人代表:陈丽刚 | |
授权经办人姓名:陈其春 | |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204.20元。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生产建设单位:龙陵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16日 |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其他审批部门:龙陵县水务局 2026年10月16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