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240123-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01-23 |
文号 | 浏览量 |
编号:龙水保备案〔2024〕1号
项目名称 | 龙江乡弄岗社区乡村振兴试点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龙江乡弄岗社区乡村振兴试点建设项目位于龙江乡弄岗社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98°40′0.43″、北纬24° 45′41.52″。工程距龙江乡人民政府驻地直线距离1.8公里。 |
区域评估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公示网站: |
起止时间: 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8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无 | |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龙江乡人民政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4015262935G | |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江乡赧等社区赧等街 | |
法人代表:段春荣 | |
授权经办人姓名:胡家恩 | |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占地面积12408m2,按0.7元/ m2计,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685.6元。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无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龙江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龙陵县水务局 2024年1月23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