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231023-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宏龙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我局依法撤销《龙陵县水务局关于准予龙陵县日产300万Ah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龙水许可〔2017〕40号),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依法给予龙陵县日产300万Ah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文号龙水许可〔2017〕40号。
二、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销《龙陵县日产300万Ah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由于2019年受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和市场前景影响,锂离子电池行业被严厉打击,龙陵县人民政府、龙陵县欣龙工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河北跃迪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本着尊重容观事实、切实降低项目风险、有效减少投资损失的原则,对合作项目重新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后,双方一致决定停止项目建设、终止项目合作,并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了《龙陵县日产300万Ah动力锂离子电池生产及配套项目终止退出协议书》。截至目前,龙陵县日产300万Ah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未开工建设,该项目流产不再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我局依法撤销《龙陵县水务局关于准予龙陵县日产300万Ah动力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龙水许可〔2017〕40号)。
龙陵县水务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