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23072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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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机关递交了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8-530523-76-01-035149)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受理。
2023年7月13日,本机关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查,认为你单位递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基本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基本同意通过评审。你单位随后向本机关递交了经审查后修改完成的《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龙陵县水务局
2023年7月28日
龙陵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位于龙陵县镇安镇、腊勐镇、龙新乡、勐糯镇、象达镇、木城乡、碧寨乡7个乡镇。
镇安镇地处龙陵县北部,地理中心坐标为E:98°82'56",N:24°69'55",镇安镇与龙陵县城相距约23千米,由320国道相连。本项目在镇安镇共建设38件项目,各项目点均连通乡村道路,可利用现有乡村道路运输建筑材料,交通便利。
腊勐镇地处龙陵县东北部,地理中心坐标为E:98°92'85",N:24°72'73",腊勐镇与龙陵县城相距约53千米,由191县道相连。本项目在腊勐镇共建设36件项目,各项目点均连通乡村道路,可利用现有乡村道路运输建筑材料,交通便利。
龙新乡地处龙陵县中部,地理中心坐标为E:98°41'57",N:24°29'40",龙新乡与龙陵县城相距约25千米,由231省道相连。本项目在龙新乡共建设45件项目,各项目点均连通乡村道路,可利用现有乡村道路运输建筑材料,交通便利。
勐糯镇地处龙陵县东南部,地理中心坐标为E:99°03'97",N:24°31'95",勐糯镇与龙陵县城相距约127千米,由231省道相连。本项目在勐糯镇共建设4件项目,各项目点均连通乡村道路,可利用现有乡村道路运输建筑材料,交通便利。
象达镇地处龙陵县西南部,地理中心坐标为E:98°47'98",N:24°33'24",象达镇与龙陵县城相距约60千米,由231省道相连。本项目在象达镇共建设38件项目,各项目点均连通乡村道路,可利用现有乡村道路运输建筑材料,交通便利。
木城乡地处龙陵县南部,地理中心坐标为E:98°76'30",N:24°14'92",木城乡与龙陵县城相距约153千米,由乡道连接231省道相连。本项目在木城乡共建设3件项目,各项目点均连通乡村道路,可利用现有乡村道路运输建筑材料,交通便利。
碧寨乡地处龙陵县东部,地理中心坐标为E:99°03'58",N:24°55'82",碧寨乡与龙陵县城相距约89千米,由二级路相连。本项目在碧寨乡共建设28件项目,各项目点均连通乡村道路,可利用现有乡村道路运输建筑材料,交通便利。
二、项目建设内容: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位于龙陵县镇安镇、腊勐镇、龙新乡、勐糯镇、象达镇、木城乡、碧寨乡,行政区划隶属于龙陵县区管辖,本项目涉及龙陵7个乡镇的192件项目,(其中,镇安镇38件、腊勐镇36件、龙新乡45件、勐糯镇4件、象达镇38件、木城乡3件、碧寨乡28件),内容包括新建净水厂,新建取水池,架设供水管道,新建蓄水池,水处理设备等。到2022年底项目区农村供水工程达到469件,设计供水规模22095立方米/天,受益人口213815人。其中:日供水规模W>1000立方米/天的工程1件;日供水规模200<W≤1000立方米/天的工程25件;日供水规模W≤200立方米/天的工程443件。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78公顷,根据项目建设特点,由七个一级分区组成,其中镇安镇工程区占地面积0.30公顷、腊勐镇工程区占地面积0.32公顷、龙新乡工程区占地面积0.45公顷、勐糯镇工程区占地面积0.03公顷、象达镇工程区占地面积0.12公顷、木城乡工程区占地面积0.04公顷、碧寨乡工程区占地面积0.52公顷。项目占地类型为林地1.16公顷,坡耕地0.41公顷,草地0.21公顷。占地性质均为永久占地。
三、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2013〕188号文)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划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49号)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项目所在地龙陵县镇安镇、龙新乡、勐糯镇、象达镇、木城乡、碧寨乡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云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项目区具体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植被覆盖率达到22%。
四、本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属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性质。工程已于2016年12月开工建设,2022年8月已建设完成,实施的各水土保持措施保存完好,运行正常,植被生长良好。
五、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8公顷。根据项目特点、主体工程布置和功能以及不同单元的水土流失特点和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将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镇安镇工程区、腊勐镇工程区、龙新乡工程区、勐糯镇工程区、象达镇工程区、木城乡工程区、碧寨乡工程区,七个一级防治区;每个区根据建设内容,分为水池及输水管道工程区、净水厂区两个二级防治区;净水厂区又分为建构筑区、道路硬化区、绿化区三个三级防治区,全部为永久占地。预测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802.47吨;可能新增的水土流失量为694.73吨;原生水土流失量为107.74吨。其中已造成水土流量为696.84吨,后续将产生水土流失量3.23吨。净水厂区水土流失量最大,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过程中已产生的挖方共25392.13立方米,其中场平、基础开挖23960立方米、建筑垃圾16.13立方米、表土剥离1416立方米;回填利用25376立方米(其中场平、基础回填23960立方米,绿化覆土1416立方米);调出16.13立方米建筑垃圾回填于垃圾填埋场;无永久弃方产生。项目前期剥离的表土已全部用于绿化覆土,项目建设期不存在乱堆乱放等现象。
七、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由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组成。
(1)工程措施:镇安镇工程区施工期表土剥离185立方米、浆砌石排水沟169.80米、施工期末绿化覆土185立方米;腊勐镇施工期表土剥离308立方米、浆砌石排水沟75.70米、施工期末绿化覆土308立方米;龙新乡施工期表土剥离492立方米、浆砌石排水沟184.50米、施工期末绿化覆土308立方米;碧寨乡施工期表土剥离431立方米、浆砌石排水沟273.60米、施工期末绿化覆土431立方米。
(2)植物措施:镇安镇工程区施工期末园林绿化0.06公顷,腊勐镇施工期末园林绿化0.10公顷,龙新乡施工期末园林绿化0.16公顷,碧寨乡施工期末园林绿化0.14公顷。
工程量:剥离表土1416立方米、土方开挖416.3立方米、M7.5浆砌石321.19立方米、M10砂浆抹面713.76平方米、绿化覆土1416立方米、园林绿化0.4公顷。
八、本项目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本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3年,因本方案为后补方案,项目已于2016年12月开工建设,2022年8月完工,项目已进入试运行期,已错过了施工期最佳监测时段,因此本方案只针对试运行期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试运行期布设4个监测点,具体布设于镇安镇工程区1个(绿化区)、腊勐镇工程区1个(绿化区)、龙新乡工程区1个(绿化区)、碧寨乡工程区1个(绿化区),监测时段从方案介入时开始计算,因此本项目监测时段为0.50年(2023年7月~2023年12月)。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建设区水土流失因子监测采用实地调查、量测、资料收集等方法;水土流失状况监测采用简易水土流失观测、简易坡面量测法监测;水土流失对下游和周边地区造成的危害及其趋势监测,采用巡查、走访、问卷调查、测量相结合监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采用普查、GPS调查、抽样调查、资料收集、样地调查、巡查等方法监测。巡查不设固定监测点。
九、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55.85万元,其中主体工程投资36.09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9.76万元。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中,工程措施费13.09万元(均为主体设计),占23.44%;植物措施投资23.00万元(均为主体设计),占41.18%;临时措施费0.00万元;独立费用18.64万元(均为方案新增),占33.38%;基本预备费1.12万元(均为方案新增),占2.00%,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免征。独立费用中建设监理费8.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64万元。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中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有序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保证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建设中加强管理,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控制建设占地,禁止随意扰动、占压、破坏周围地貌和植被,禁止向周边区域及河道随意倾倒弃渣。
(五)工程完工后,投入运行前,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附件: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附件: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
项目名称 | 龙陵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连通工程(怒江沿岸片区)建设项目 | 流域管理机构 | 长江水利 委员会 | ||||||
涉及省区(市、区) | 云南省 | 涉及地市或个数 | 保山市 | 涉及县或个数 | 龙陵县 | ||||
项目规模 | 小型 | 总投资(万元) | 17803.65 | 土建投资 (万元) | 14242.92 | ||||
动工时间 | 2016年12月 | 完工时间 | 2022年8月 | 设计水平年 | 2023年 | ||||
工程占地(hm2) | 1.78 | 永久占地 (hm2) | 1.78 | 临时占地 (hm2) | 0.0 | ||||
土石方量(m3) | 挖方 | 填方 | 调出 | 外购 | |||||
25392.13 | 25376 | 16.13 | |||||||
重点防治区名称 | 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云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
地貌类型 | 中低山地貌 | 水土保持区划 | 西南岩溶区(云贵高原区) | ||||||
土壤侵蚀类型 | 水力侵蚀 | 土壤侵蚀强度 | 轻度侵蚀 | ||||||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 1.78 |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 | 500 | ||||||
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 | 802.47t | 新增土壤流失量(t) | 694.73t | ||||||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 建设类一级标准 | ||||||||
防治指标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97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1.0 | |||||
渣土防护率(%) | 92 | 表土保护率(%) | 95 | ||||||
林草植被恢复率(%) | 96 | 林草覆盖率(%) | 22 | ||||||
防治措施及工程量 | 防治分区 | 工程措施 | 植物措施 | 临时措施 | |||||
镇安镇工程区 | 主体:表土剥离185m3、绿化覆土185m3、浆砌石排水沟169.8m | 主设:园林绿化0.06hm2 | |||||||
腊勐镇工程区 | 主体:表土剥离308m3、绿化覆土308m3、浆砌石排水沟75.7m | 主设:园林绿化0.10hm2 | |||||||
龙新乡工程区 | 主体:表土剥离492m3、绿化覆土492m3、浆砌石排水沟184.5m | 主设:园林绿化0.16hm2 | |||||||
碧寨乡工程区 | 主体:表土剥离431m3、绿化覆土431m3、浆砌石排水沟273.6m | 主设:园林绿化0.14hm2 | |||||||
投资(万元) | 13.09 | 23.00 | |||||||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 55.85(主设36.09、新增19.76) | 独立费用(万元) | 18.64 | ||||||
监理费(万元) | 8.00 | 监测费(万元) | 补偿费(万元) | 免征 | |||||
方案编制单位 | 云南青水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 | 龙陵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蓉 | 法定代表人 | 杨增福 | ||||||
地址 | 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鹿鸣巷44号 | 地址 | 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玉缘路1204路 | ||||||
邮编 | 678000 | 邮编 | 678000 | ||||||
联系人 | 杨建蓉 | 联系人 | 马超 | ||||||
传真 | 0875-2133236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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