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20-0305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江宏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龙陵县江宏年产7.5万吨建筑骨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承诺书,本机关于2020年3月5日依法受理。
经本机关核实,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于2020年1月16日由省级专家黄洁审查,认为云南展兴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基本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同意通过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公司龙陵县江宏年产7.5万吨建筑骨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项目在建设和生产中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二)加强管理,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控制建设占地,禁止随意扰动、占压、破坏周围地貌和植被,禁止向周边区域及河道随意倾倒弃渣。
(三)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主体工程设计变更而造成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变更时,必须及时上报我局批准。
(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和水土流失监测工作。
(六)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龙陵县水务局
2020年3月5日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单
龙陵县江宏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89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建设的龙陵县江宏年产7.5万吨建筑骨料建设项目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接通知后,及时到龙陵县水务局财务室(三楼)办理缴费手续。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数量 (万平方米) | 收费标准 | 金 额 (万元) |
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 元/平方米 | 1.14 | 0.7 | 0.7985 |
联系人:陈润菊 ; 电话:6121342。
龙陵县水务局
2020年3月5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送达项目业主一份,局财务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