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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4-4-/2020-0707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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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利、水务
龙陵县水务局关于准予龙陵县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山泉水建设项目

龙陵县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龙陵县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山泉水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20-530523-15-03-020306)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本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龙陵县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山泉水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颁发龙陵县水务局关于准予龙陵县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山泉水建设项目取水申请的审批意见。



龙陵县水务局        

2020年7月7日        

龙陵县水务局关于龙陵县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山泉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经专家对龙陵县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龙陵县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山泉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和云南青水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山泉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评审,专家组提出了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生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山泉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黑燕山山泉水厂规划年产山泉水3万吨,总建筑面积1400m2,主要设备有原水泵1台,石英石过滤器1套,活性炭过滤器1套,杀菌设施1套,300桶/h灌装系统1套,3000瓶/h瓶装系统1套,一条生产线两套灌装系统。

项目取水水源位于怒江右岸一级支流得寨河上游匡家沟头自涌山泉水,取水口地理坐标为99.9858333,24.6122222。生产厂区(净水厂)位于取水口下游东南1.5km处。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申请取水用于黑燕山山泉水厂生产饮用桶(瓶)装水。取水水源为得寨河上游匡家沟头自涌山泉水,保山谱利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2日对取水水源水质按地表水质量标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地表水Ⅱ类标准。通过净水车间的净水工艺处理满足《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标准要求后,可用于生产饮用桶(瓶) 装水。生产用水过程一般不会产生较大污染而造成末梢水水质类别改变, 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要求。

三、基本同意根据项目的取水、退水方案对区域水资源、水功能区、河道水质和其他用水户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龙陵生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然山泉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分析范围为取水水源水文地质单元降水入渗补给范围面积16.9km²;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同取水影响范围,确定为取水口以上地下水均衡区面积2.11km²;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的退水经过处理后回用于绿化及灌溉,不直接外排,本次不划分退水影响范围。

四、基本同意该项目取水用途为生产饮用桶(瓶)装水。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项目取水水源为得寨河上游匡家沟头自涌山泉水,不进行凿井开采,取水位置不属于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报告》(2011年3月)的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釆区。根据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用水需求,核定取用水量为3.33万m3/a,日取水量为91.3m3/d,项目取用水基本合理。

五、基本同意项目通过采用地下径流模数法、降水入渗系数法、查图法综合分析计算,补给区地下水资源总量为495.11m3/d

(18.07万m3/a),项目计划从取水口位置申请取水3.33万m3/a(91.3m3/d),作为项目生产用水。报告分析结果,可供水总量能满足项目取水需求。

六、基本同意该项目利用自然出露山泉水,在满足下游用水、生态用水后,取水生产饮用桶(瓶)装水销售。项目取水为自涌山泉水,不属于打井开采,不归为地下取水,不影响地下水年开采总量,不会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在额定取水条件下对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影响不大、对水生态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较小的论证结论。项目退水经过处理后回用于绿化及灌溉,不直接外排,退水河段未划分水功能区,下游怒江干流属于《保山市水水功能区划》划分的“怒江隆阳——龙陵保留区”,现状水质Ⅱ类,目标水质执行Ⅱ类标准。退水影响区不在水源地补给区保护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禁止设置排污口区域。

七、基本同意根据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用水需求,核定取用水量为3.33万m3/a。基本同意本项目根据用水需求核定取水量。

八、取用水户应定期对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保障水质满足用水需求。

九、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十、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