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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4-4-15_Z/2016-0908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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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15〕13 号关于简政放权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县直部门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 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 号)等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对县直部门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含调整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79 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97 项,其中:行政许可167 项、非行政许可30 项,承接省、市下放(含全部下放和部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91 项。

此次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是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在下一步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将继续围绕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管理和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防止出现取消后监管缺位的现象;对承接的审批项目,要做到无缝对接。同时对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细化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审批行为。

县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31 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取消、承接和保留实施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龙陵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今后,凡因法律法规增加或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实施机关要及时将行政审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备案,并在《龙陵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增减,依法公示后组织实施。

附件:龙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龙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依 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处理方式

1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取消后,加强监管。”

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调整为内部监管

2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非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取消后,加强监管。”

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调整为内部监管

3

龙陵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非行政许可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企业

调整为内部管理

4

龙陵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非行政许可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企业

调整为内部管理

5

龙陵县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学、转学、缓学核准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公民

调整为内部管理

6

龙陵县教育局

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审批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事业单位

调整为内部管理

7

龙陵县教育局

职业学校发布广告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经批准其设立的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事业单位

调整为内部管理

8

龙陵县教育局

应聘中小学任教教师批准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鼓励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应聘到中小学任教。应聘任教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公民

调整为内部管理

9

龙陵县教育局

义务教育证书核发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公民

调整为内部管理

10

龙陵县教育局

小学代课教师或者合同教师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云教〔2013〕7号):“截止到2013年3月27日仍在岗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按程序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临时聘用教师。”根据上级文件不再聘用代课教师。

公民

取消

11

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法人、社会团体

调整为服务事项

12

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非行政许可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居住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

调整为服务事项

13

龙陵县财政局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销户审核审批

非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

调整为内部管理

14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合同审查

非行政许可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企业、其他组织

调整为内部管理

15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

非行政许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调整为内部管理

16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审查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统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省劳动保障厅核准的本地区职业培训机构控制数内,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培训的审批和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工作。”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调整为内部管理

17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初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审查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级的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管理。”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调整为内部管理

18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商贸企业认定

非行政许可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第十项:“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调整为内部管理

19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招聘广告的审批

行政许可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调整为事后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事后监管

20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非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下放到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内部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内部监管。”

企业

调整为内部监管

21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许可

行政许可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所在省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下放。”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22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确需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部分下放,除机密工程的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23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部分取消

24

龙陵县水务局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消取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取消

25

龙陵县水务局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的审批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取消,改为内部管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内部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调整为内部管理

26

龙陵县水务局

水库坝顶兼作公路的审批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取消,改为内部管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内部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调整为内部管理

27

龙陵县水务局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取消,改为内部管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内部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调整为内部管理

28

龙陵县水务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取消,改为内部管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内部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调整为内部管理

29

龙陵县水务局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号):“取消后,加强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日常监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调整为日常监管

30

龙陵县农业局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日常监管。”

事业单位

调整为日常监管

31

龙陵县农业局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的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保山市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限属省级部门。”

事业单位

调整为服务事项

32

龙陵县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及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3

龙陵县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4

龙陵县林业局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5

龙陵县林业局

珍贵树木移植(省内)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6

龙陵县林业局

颁发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属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7

龙陵县林业局

颁发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经营驯养繁殖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8

龙陵县林业局

运输、携带、邮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审核、批准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到所在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准运证;出省的,必须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运输准运证。”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9

龙陵县林业局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批准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省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我省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其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0

龙陵县林业局

颁发“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审核、批准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展览、驯养繁殖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1

龙陵县林业局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审核、批准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下放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2

龙陵县林业局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含省内、省外)下放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3

龙陵县林业局

颁发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4

龙陵县林业局

出售、收购榧木、榉树、红椿以外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除榧木、榉树、红椿等我省特别珍贵物种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5

龙陵县林业局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6

龙陵县林业局

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7

龙陵县林业局

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按下列规定报批: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因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事项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8

龙陵县林业局

向省外提供珍贵树种种质资源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9

龙陵县林业局

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0

龙陵县林业局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1

龙陵县林业局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2

龙陵县林业局

种子(穗条)质量检验证书、标签核发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标签的规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3

龙陵县林业局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标签核发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标签的规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4

龙陵县林业局

跨省级行政区域引种主要林木良种的审核转报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5

龙陵县林业局

珍贵树木种子和省级以上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收购批准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6

龙陵县林业局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核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7

龙陵县林业局

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核转报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8

龙陵县林业局

从国外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后放生野外的审核、转报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取消从国外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后放生野外审核,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从国外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后放生野外审核,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日常监管

59

龙陵县林业局

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制作发布广告的审核、转报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为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取消,不再实施审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全部取消,不再实施审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取消

60

龙陵县林业局

出具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意见

非行政许可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保山市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取消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日常监管

61

龙陵县林业局

出具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查意见

非行政许可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日常监管

62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转移(预审)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63

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取消,改为日常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日常监管。”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调整为日常监管

64

龙陵县统计局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对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取消。”

社会组织

取消

65

龙陵县档案局

公布国有档案的审批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日常监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调整为日常监管

66

龙陵县档案局

档案提前移交或延长移交审批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6号):“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调整为日常监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调整为日常监管

67

龙陵县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印件审批转报

行政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68

龙陵县保密局

复制国家秘密定点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

调整为服务事项

69

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出质登记

非行政许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为日常管理

70

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动产抵押登记

非行政许可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调整为日常管理

71

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拍卖企业竞拍活动备案

非行政许可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企业

调整为日常管理

72

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备案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调整为日常管理

73

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备案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属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企业

调整为日常管理

74

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年检

非行政许可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

取消

75

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验照

非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个体工商户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