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21-011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
为全面推行农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农村节水减排,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4号)文件精神,我局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龙陵实际,研究制定了《龙陵县农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执行标准》,经报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陵县农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执行标准
龙陵县水务局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龙陵县农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执行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规范农村供水水价及水费收缴管理,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水农〔2019〕210 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 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4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行农村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绿色发展,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2021年全面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执行。对非居民用水中的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福利院等单位用水,暂不执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福利院等单位用水,暂不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对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 平方米)执行非居民用水的商业用户2021年前暂不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二)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发布的《云南省用水定额》(云水发〔2019〕122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用水定额标准。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我县农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严格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4号)文件要求执行,用水量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分为四档,定额以内(含定额)为第一档,执行目录水价;超过计划指标20%(含20%)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收,超过20%-40%(含40%)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超过40%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 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同期目录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以加价后的水价为第一档水价,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加价项目。农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但已计入定价成本的除外)、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具体由供水单位确定。
(六)加价收费和资金使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供水部门负责收取。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节水管理、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
附件:龙陵县农村非居民用水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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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农村非居民用水定额表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单位 | 用水定额 | 备注 |
1 | 企业单位食堂 | m³/每户每月 | 165 | 对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 30 平方米)的商业用户, 2021年前暂不执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
2 | 美容、美发、足疗 | m³/每户每月 | 80 | |
3 | KTV、歌舞厅 | m³/每户每月 | 260 | |
4 | 宾馆、住宿、酒店 | m³/每月每间 | 9 | |
5 | 食馆 | m³/每月每户 | 140 | |
6 | 设宴场所 | m³/每月每桌 | 6 | |
7 | 快餐店、早晚点、冷饮店 | m³/每月每户 | 100 | |
8 | 经销商铺、网吧、个人小诊所 | m³/每月每户 | 30 | |
9 | 超市 | m³/每日每m² | 0.003 | |
10 | 干洗、水洗店 | m³/每月每户 | 80 | |
11 | 洗车行业 | m³/每月每户 | 300 | |
12 | 建筑行业(小区、开发商) | m³/每月每户 | 1000 | |
13 | 游泳池 | m³/每月每户 | 500 | |
14 | 洗浴中心 | m³/每月每户 | 100 | |
15 | 加油站 | m³/每月每户 | 200 | |
16 | 婴儿游泳馆 | m³/每月每户 | 300 | |
17 | 屠宰厂 | m³/每月每户 | 700 | |
18 | 酒厂 | m³/每月每户 | 2200 | |
19 | 糕点厂 | m³/每月每户 | 60 | |
20 | 饵丝加工厂 | m³/每月每户 | 30 |
注:对非居民用水中的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福利院等单位用水,暂不执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福利院等单位用水,暂不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