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8B/20240514-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4-05-14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检查) | ||||||
序号 | 类别 | 执法种类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执法主体 | 备注 |
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逐步建立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并将具体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三)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项骗取办学许可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办学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逐步建立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并将具体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聘任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本工种高级专业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人员担任。”4.《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批准的鉴定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制度和动态管理。”第五十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质量督导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实行委派制,由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取得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行政检查 |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