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8B-15_B/2017-0520001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7-05-20 |
文号 | 浏览量 |
杨恩楠、赧昌泽、杨菊玲、王自广、赵家厚、张维改、濮玉能、蒋丽宏、赵兴灿委员:
你们在政协龙陵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新修改村干部养老保险补交保费政策的建议》(第 97 号)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并与你们面商,现答复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45 周岁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 15 年。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属省级统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在现行政策中,并无一次性补足方式,在经办中也无法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 年 7 月 1 日)参保、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5日
(联系人:李蔚,联系电话:612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