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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8B-15_B/2017-052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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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社会保障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龙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6号建议的答复

杨海涛、郭积仓、杨兴毕、王尚饶、王朝赞、王从达、范香玲、杨立文、杨进毕、周关晓代表:

你们在龙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新修改村干部养老保险补交保费政策的建议》(第 106号)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并与你们面商,现答复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45 周岁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 15 年。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属省级统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在现行政策中,并无一次性补足方式,在经办中也无法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 年 7 月 1 日)参保、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5日

(联系人:李蔚,联系电话:612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