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8B-15_B/2017-052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7-05-20 |
文号 | 浏览量 |
革家正、郑再留代表:
你们在龙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的建议》(第 128 号),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并与你们面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根据《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政策试点暂行办法》(龙政发〔2016〕153 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不含 0.3 亩)、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的在册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先缴后补,每年可享受 1500 元/人的政府补助,连续补助 15 年。其中,具体保障人员由农户自行推荐后按程序申报,被征地时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在校学生待其毕业后,符合参保的,可享受政府补助。
二、关于“不断完善安置办法,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率问题”目前,我县正在修订完善《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助。自主创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待修订完善后,即可执行。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5日
(联系人:李蔚,联系电话:612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