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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bb-/2019-0211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目录管理 发布日期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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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龙陵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中介服务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64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 号)有关规定,对应《龙陵县行政许可实施事项目录》,对全县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形成了《龙陵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原则上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1 年以内),并在过渡期内提出具体改革方案。

二、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系统内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时限的监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介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约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办理时限公开制度。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发改、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改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有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其他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和要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目录清单明确的行政职权履职,相关职责划入、划出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行政职权和工作的部门继续承担,防止行政职权行使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各部门在新的“三定”规定印发实施后,因部门名称、职责等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要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本通知印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布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

2﹒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

4﹒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