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3-5/2021010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龙江乡勐柳社区汤一组村民黄松成于2018年5月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龙陵县龙江乡硝塘社区沙场坝村民小组拌合站集体土地上建盖彩钢瓦雨棚(建筑面积为980.8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黄松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彩钢瓦雨棚的行为违法,建筑物属违法建筑。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龙陵县龙江乡硝塘村(行政村)总体规划(2011-2030)说明书》,龙陵县人民政府龙政复[2013]65号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6月8日依法对黄松成作出“责令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龙江乡硝塘社区沙场坝村民小组拌合站集体土地上的彩钢瓦雨棚,[《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龙江拆字﹝2020﹞第002号)],并依法对黄松成进行了送达。黄松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黄松成催告并向社会公告,请黄松成自公告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位于龙江乡硝塘社区沙场坝村民小组拌合站集体土地上的彩钢瓦雨棚(建筑面积:980.88平方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