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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3-5/20200909-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征地管理政策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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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

龙陵县龙江乡弄岗社区唐家寨小组、郭家寨小组、桑梓寨小组及赧等社区清三村民小组唐明灿、唐明金、唐才保、段树仙、余能富、唐才安、唐财科、唐发押、唐发流、唐才兴十户于2019年3月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龙陵县龙江乡弄岗社区桑梓寨宗塘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盖砖混结构房屋,建筑物长为13米,宽8.4米,建筑物建筑面积109.2平方米,层数一层,屋顶为斜屋面,屋顶用磁瓦铺盖,空间布局一格,木门,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防盗窗,地板、室外走道均硬化,房屋前墙主体颜色为白色,柱子为白色,后墙为青灰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龙江乡弄岗社区唐家寨小组、郭家寨小组、桑梓寨小组及赧等社区清三村民小组唐明灿、唐明金、唐才保、段树仙、余能富、唐才安、唐财科、唐发押、唐发流、唐才兴十户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建筑物属违法建筑。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龙陵县龙江乡弄岗村(行政村)村庄建设规划(2011-2030)说明书》,龙陵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龙政复〔2013〕65号),龙江乡国土所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龙江拆字﹝2019﹞第002号),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龙江乡弄岗社区唐家寨小组、郭家寨小组、桑梓寨小组及赧等社区清三村民小组唐明灿、唐明金、唐才保、段树仙、余能富、唐才安、唐财科、唐发押、唐发流、唐才兴十户催告,同时向社会公告,请龙江乡弄岗社区唐家寨小组、郭家寨小组、桑梓寨小组及赧等社区清三村民小组唐明灿、唐明金、唐才保、段树仙、余能富、唐才安、唐财科、唐发押、唐发流、唐才兴十户自公告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在龙陵县龙江乡弄岗社区桑梓寨宗塘坡集体土地上建盖的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9.2平方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