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17_Z/2017-1024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明白卡 | 发布日期 | 201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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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33号)、《龙陵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及评定条件的通知》(龙民政发〔2017〕49号)、《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龙民政发〔2017〕76 号)精神,全面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低保与扶贫有效衔接,实现让最贫困、最弱势、最需要的群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除大学生低保外,其余全乡城乡低保进行精准识别。
二、《方案》内容的重点
(一)保障范围
1.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全乡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20元(毛收入)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
2.农村低保保障范围:持有我乡常住农业户口(含农转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年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80元(毛收入)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毛收入)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0.6 %(月人均提高50元),由每人每月人均补助333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补助520元。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8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7.1%(A类提高60元,B类提高30元,C类不变),由每人每月人均补助16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补助192.8元。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00元,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00元,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30元。
(三)审核及评定条件
1.必须整户纳入保障的对象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一二级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癌症及其他恶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6)一、二级残疾需6个月以上长期护理,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7)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且生活实际困难的;
(8)家庭因灾致贫,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的;
(9)城乡新近1年来破产倒闭的生产经营家庭或零就业家庭。
2.应当部分纳入保障的对象
(1)家庭困难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在读学生;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未在户口地领取农村低保的龙陵县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疾控中心管理服务的艾滋病患者;
(4)本人无收入来源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精神病患者、60周岁以上慢性病患者;
(5)动态管理识别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不可以纳入保障的对象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超过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银行大额存款(土地和房屋征迁补偿款、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和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人均1万元以上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如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的;购买或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类的大宗、贵重财产性物品:如价值3万元以上的大小汽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中型农机具、金银、珠宝、玉器等;
(2)近3年内明显超过当地住房标准修建或装修住房(因危房需改造、拆迁安置、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修建、购买基本住房并进行必要装修的除外);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2处以上房产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016年10月31日后修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的;
(5)不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好逸恶劳、坐吃山空的;正在服刑、劳教的;
(6)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7)村干部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直接供养关系的;
(8)在龙陵区域以外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田地耕种的;有劳动能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0)家中饲养名贵宠物,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11)不在本乡(乡)辖区生活居住1年以上的。
三、关键词的诠释
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识别认定标准的家庭。在客观条件尚不具备家庭收入准确核算,存在人为主观因素的地区,困难家庭不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 家庭主要成员有国家公职人员或在村(社区)担任支书、主任、副主任、监委会主任等职务;
2. 家庭成员有开办企业、公司的;
3. 有别墅、多套房产会豪华装修住房的;
4. 拒绝产业发展或劳动就业,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5. 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吸毒、赌博已被收监的家庭除外);
6. 不配合调查工作,隐瞒财产和收入的;
7. 家庭拥有大型车辆、重型机械、小轿车、小汽车的;
8. 其他群众反映强烈,乡镇党委政府认定不纳入困难的家庭。
特困人员及家庭: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劳动能力: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 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 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是指一般情况下,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落实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精准识别城乡低保对象工作,健全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乡城乡低保工作顺利开展。我乡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人民政府乡长任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长任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民政、扶贫、财政、残联、农业、教育、卫生、统计、审计、派出所、村庄规划、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民政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下设业务指导组、政策宣传组、信访维稳组;各村(社区)要将精准识别城乡低保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本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挂村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为单位成立评议领导小组,由挂村领导任组长,村(社区)总支书记、主任、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承担本村(社区)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工作,副主任、大学生村官为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册、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中央和省、市、县农村低保政策及相关精神,为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动态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或月进行复核审核,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或按程序予以退出。
(三)注重工作方法,完善信息系统
各村(社区)要严格执行政策和各项操作规程,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低保监管机制,加强各环节、各程序监管工作,防止操控套取、胁迫均分等各种违法违规操作现象发生。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切实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首问负责制度。对因低保工作造成的恶性事件,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