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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6-3-17_Z/2017-022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惠民政策明白卡 发布日期 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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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龙新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及时解决返贫家庭、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91号)精神,特制的本制度。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

(一)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常住城乡居民;

2.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救助条件的外地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及其家庭;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指:60 周岁以上生活困难的、患各种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生活困难的、残疾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6.符合乡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标准

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1.意外事故生活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根据困难程度予以 500—8000 元的救助。

2.重大交通事故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万元的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予以 500—8000 元的救助。

3.重、特大疾病生活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而接受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确定,一般不高于其医疗最终自付部分的40%,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 8000 元。对精神病患者困难家庭中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到正规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治疗期达 3 个月及以上的按每月 500 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出院后病情反复需长期服药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1000 元。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累加救助一般不得高于 7000 元。

4.基本生活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救助。家庭因基本生活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经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予以 1000—5000 元临时救助。

5.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救助。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给予 1000—3000 元临时救助。

6.因其他原因造成特殊困难且群众认可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视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四)不予救助的情形

1.具有本乡户籍但长期不在本乡居住、生活的;

2.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3.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因家庭成员违法乱纪受到处罚导致生活临时性困难的;

5.拒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

6.因懒惰、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7.群众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三、关键词的诠释

重特大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四、落实的措施

临时救助资金是民生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要严格按照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各项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的实效。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临时救助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不得挪作他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联合乡纪委等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临时救助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各村(社区)及乡直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